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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案说法
口头答应视为协议有效
济南中院审结一起“微信协议”案
作者:尹训银


  本报济南讯(记者尹训银)山东省济南市市民刘某通过微信语音与某酒店达成协议,租用其一楼大厅作为经营场所。不久,刘某以未签订纸质协议为由提出解约,并要求酒店退还租金,将酒店法定代表人王某诉至法院。近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起“微信协议”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协议有效。
  据了解,2018年5月,刘某租赁济南某酒店的一楼大厅内商铺,用于经营高档工艺礼品。同年5月24日,酒店的法定代表人王某通过微信向刘某发送了房屋租赁协议,刘某当天未予回应。
  次日,王某又向刘某发送了该房屋租赁协议,对方随即向王某发送微信语音消息称:“等一会儿打钱过去。”事后,刘某通过微信向王某转账支付了5000元租赁押金。
  同年6月份,酒店向刘某出具了5000元押金收据。当月中旬,刘某代酒店向供电公司缴纳了5万元电费,双方约定以此电费抵5万元租金,酒店出具了相关收据。7月19日,酒店将5000元押金通过银行转账退还刘某。
  刘某思来想去觉得不安,与酒店协商要提前解约,并索要租金,双方协商未果。2018年7月31日,刘某要求解除与酒店的租赁关系。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双方虽未通过手写签字的方式签订纸质房屋租赁协议,但刘某在2018年5月25日收到王某通过微信向其发送的房屋租赁协议后,口头表示对该协议的认可,并已向酒店支付5000元押金和5万元租金的行为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因此,王某向刘某通过微信发送的房屋租赁协议有效。
  根据双方达成的有效房屋租赁协议条款,如果乙方提前解除本协议,则甲方可以不退还乙方剩余房租。现刘某单方要求提前解除与酒店的租赁协议,按协议约定,酒店可以不退还刘某剩余房租,因此,刘某主张酒店返还5万元租金及利息的诉请,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案件宣判后,刘某不服,向济南中院提起上诉被依法驳回。
●法官释案
  房屋租赁协议有口头和书面两种方式,一般情况下,双方应签订书面租赁协议,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若无书面租赁协议,则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一方可随时要求解除合同。但如果因其他原因导致双方未能及时签订书面租赁协议,则合同双方要注意留存相关证据。
  本案中,双方通过微信的方式进行了合同确认,虽未通过手写签字的方式签订纸质房屋租赁协议,但刘某在收到王某通过微信向其发送的房屋租赁协议后,口头表示认可,并已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的方式对租赁协议表示认可,所以微信中的房屋租赁协议有效,合同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合同文本中约定的条款应该履行。若单方要求解除合同,必须按照双方约定或法定解除条件进行,不得任意解除合同。所以,刘某单方面提前解约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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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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