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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牌型号不一致是否构成欺诈
法院一审判退一赔三,支付消费者345万元经济损失
作者:吴采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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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一:交管部门因发动机号不符不予上牌。
图二:发动机号码字迹不清晰。
■本报记者 吴采平 文/摄
  备受关注的武汉消费者舒先生订购的路虎“揽”胜变戴纳肯“览”胜索赔案,1月21日,由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被告武汉康顺祥瑞汽车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康顺祥瑞汽车公司)的汽车销售行为构成欺诈,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判令被告增加赔偿购车款115万元3倍的经济损失345万元,消费者返还购买的“戴纳肯·览胜”汽车,被告返还购车款。
  记者了解到,该案系湖北省武汉市首例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决的“退一赔三”汽车案例。
交付车与预定车不一致
  2017年4月21日,消费者舒先生与武汉康顺祥瑞汽车公司签订《汽车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购买“2017欧规揽胜柴油版”汽车一辆,购车价款115万元。合同签订后,舒先生支付购车首付款35万元,5月11日,武汉康顺祥瑞汽车公司向消费者舒先生交付汽车一辆,并签订车辆验收交接书,确定车型揽胜行政,车架号SALGA2FKX-HA326208号。5月12日,舒先生以银行贷款方式支付购车款80万元,武汉康顺祥瑞汽车公司向舒先生出具收到购车款115万元发票,发票显示车辆类型为越野车,车牌型号“戴纳肯·览胜”路虎。
  2017年6月21日,消费者舒先生将车辆开到武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办理车辆上牌时,公安交通管理局以实车发动机与货物进口证明书所载发动机号不符为由,予以退办。事后,舒先生与武汉康顺祥瑞汽车公司协商退换汽车无果,遂起诉到法院。
争议焦点
是否构成销售欺诈
  法庭上,消费者舒先生认为自己与被告武汉康顺祥瑞汽车公司签订《汽车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购买“路虎·揽胜”汽车一辆,而武汉康顺祥瑞汽车公司交给原告的是“戴纳肯·览胜”汽车一辆。因此,被告武汉康顺祥瑞汽车公司的行为属于汽车销售欺诈行为。消费者请求撤销双方签订的《汽车产品购销合同》;判令被告武汉康顺祥瑞汽车公司三倍赔偿消费者经济损失345万元;消费者返还武汉康顺祥瑞汽车公司“戴纳肯·览胜”汽车一辆,被告武汉康顺祥瑞汽车公司返还原告购车款115万元;以及返还消费者因购车支付的保险费用等诉求。
  武汉康顺祥瑞汽车公司辩称,被告没有主观上欺诈的故意,客观上没有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导对方陷入错误意识的意思表示,不符合我国民法理论关于欺诈行为的要件,不构成欺诈行为,不应承担该项下的赔偿责任;车辆版本没有欺诈问题,被告将举证证明涉案车辆为英国捷豹路虎工厂生产,符合原告合同约定的欧规车版本。
  法庭上,武汉康顺祥瑞汽车公司认为,最终制造的阿卜杜拉兄弟集团,系争议车辆的改装厂,不代表品牌的原产地,其改装的车辆不会改变车辆的原始VIN码。
一审判决
3倍赔偿消费者345万元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消费者舒先生与武汉康顺祥瑞汽车公司签订的《汽车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舒先生向武汉康顺祥瑞汽车公司购买“2017欧规揽胜柴油版”汽车一辆,在履行合同中,武汉康顺祥瑞汽车公司向舒先生交付的汽车为“戴纳肯·览胜”汽车一辆,违反合同约定,经营者武汉康顺祥瑞汽车公司的汽车销售行为构成欺诈,法院据此撤销双方签订的《汽车产品购销合同》。
  法院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被告武汉康顺祥瑞汽车公司的汽车销售行为构成欺诈,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按照消费者舒先生的要求,增加赔偿购车款115万元3倍的经济损失共计345万元。消费者舒先生返还被告“戴纳肯·览胜”汽车一辆,被告武汉康顺祥瑞汽车公司返还舒先生购车款115万元。
  作为消费者的诉讼代理人,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余佳奇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该案是武汉市首例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判决的“退一赔三”汽车侵权判例,有深远的意义。也契合了今年“信用让消费更放心”的年主题,对商家的不诚信行为就应该予以严惩,同时也更加坚定了消费者维权的信心。
  截至发稿时记者获悉,武汉康顺祥瑞汽车公司已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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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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