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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一医院伪造病历被判赔72.5万元
作者:刘文新


      本报贵阳讯(记者刘文新)贵州省盘县产妇陈龙梅在贵州省人民医院生产的时候,产科的医疗器械准备不足,主任医生未及时到场,新生儿最终因重度窒息死亡,事后,医生伪造病历掩盖真相。日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贵州省人民医院构成侵权,赔偿陈龙梅及其爱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共计725872元。
  2018年3月2日凌晨1时许,44岁的产妇陈龙梅出现临产征兆,其爱人杨富华将其送至贵州省人民医院待产。凌晨2时57分,产下一名女婴。凌晨3时30分,该女婴因重度窒息而死亡。
  陈龙梅、杨富华认为贵州省人民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且伪造病历,应对新生儿的死亡负全部责任。
  陈龙梅、杨富华诉称,根据医院的三级值班制度,在值班医生处理不了的情况下应当汇报住院总值班医生,住院总值班医生处理不了的,继续向上汇报主任医生。但事发当天,助产士未及时进行汇报,住院总值班医生一直未到场,一位副主任医生则是在3点17分才到场参与抢救,现场抢救人员因经验不足延误抢救最佳时机致使抢救失败。新生儿所用吸痰管系产房必备的抢救器械,但贵州省人民医院医生在婴儿窒息后手忙脚乱到处找吸痰管,最终导致婴儿因羊水窒息而死亡。事后,医务人员又伪造病历,企图掩盖事实真相推卸责任,病历中存在多处造假的情况。
  陈龙梅、杨富华因此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贵州省人民医院赔偿陈龙梅、杨富华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共计779214元。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病历作为对整个诊疗过程的记录,对保障患者合法权益、判断医疗损害责任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医疗机构制作病历应当坚守客观真实的原则。本案中,事发当晚当值医生于凌晨3时17分新生儿出生后才到达现场,而贵州省人民医院制作的病历却显示2时40分对陈龙梅进行查房,前后相差37分钟。贵州省人民医院随意编写病历,不仅侵害了患者及家属的合法权益,更是对整个医疗秩序的损害。故贵州省人民医院的行为构成“伪造病历”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之规定,可直接推定贵州省人民医院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经法院核算,贵州省人民医院的侵权行为给陈龙梅、杨富华造成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共计725872元。
  综上,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贵州省人民医院赔偿陈龙梅、杨富华经济损失共计725872元。贵州省人民医院不服一审判决,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贵阳中院近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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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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