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沈阳某木业厂生产销售不合格床头柜
●基本案情:在原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的2018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沈阳市某木业制造厂生产的床头柜“耐香烟燃烧”和“甲醛释放量”两项指标不合格。经检测,该厂家生产的床头柜在“耐香烟灼烧”检验中出现鼓泡现象,甲醛释放量检验结果为4.6mg/L,超过国家强制性标准(甲醛释放量小于1.5mg/L)3倍以上。甲醛被世界卫生组织(WHO)国际癌症研究机构列为第一类有明确致癌作用的物质,该企业生产、销售劣质产品的行为危害了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此外,调查确认该厂家生产同批次床头柜共计6件,案值2160元,违法所得270元。
●法律依据和处罚:沈阳市某木业制造厂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之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办案单位责令停止生产不合格产品,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70元,罚款432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大连某商贸公司经营无合法来源手表
●基本案情:原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群众实名举报,对大连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大量在售进口名牌手表,涉嫌无合法手续。经查,该公司经营的115块各种名牌进口手表,没有报关单、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进货发票、拍卖发票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能够说明其来源合法的凭证。属于并未经过合法的进关手续,将国外名牌手表以各种手段运进国内进行销售,且数额较大。
●法律依据和处罚:某商贸有限公司行为违反了 《辽宁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十二条:“进口商品的经营者,应当具有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进货发票、拍卖发票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进口商品合法来源凭证。对无合法来源凭证的进口商品,不得购进和销售”之规定,属于销售无合法来源凭证的进口手表行为。依据 《辽宁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办案单位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115块进口手表、罚款177903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辽阳某烟酒珍品行销售冒牌茅台酒
●基本案情:2018年3月,原辽阳市工商局接到消费者何某举报称,其在辽阳市某烟酒珍品行购买的4箱茅台酒,疑似冒牌酒。经执法人员联系,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贵州茅台公司)现场鉴定消费者购买的4箱茅台酒(6瓶/箱,53度,500ml装)均非该公司出品,属假冒其公司的茅台酒。此外,执法人员在后续检查中现场又查获4瓶标价1650元/瓶(53度500ml)茅台酒和1瓶标价650元/瓶(38度500ml)茅台酒,经贵州茅台公司鉴定均属于假冒茅台酒。该烟酒珍品行对贵州茅台公司鉴定结论无异议,陈述前述茅台酒均由一名高姓送货员提供,但始终未能提供进货凭证与有效的供货人联系方式。
●法律依据及处罚:该烟酒珍品行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 《商标法》第六十条,办案单位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冒牌茅台酒、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某科技有限公司擅自发布未经审查药品广告案
●基本案情:依据群众实名举报,沈阳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2017年1月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某医药有限公司签订了“小儿四维钙干混悬剂”非处方药广告宣传彩页《营销服务合同》(该广告内容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2017年1月至2018年1月8日期间,该科技有限公司在明知广告内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下,分派业务人员通过参加省、市医疗系统学术研讨会、走访各连锁药房、各诊所以及陈列、讲课等方式将宣传彩页全部发布。
●法律依据和处罚: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之规定,属于擅自发布未经审查的广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办案单位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4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大连某海鲜行销售以次充好螃蟹
●基本案情:2018年12月,大连市沙河口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举报,称长兴市场某海鲜行将死螃蟹冒充活螃蟹进行销售。经现场检查,发现该海鲜行销售螃蟹时承诺螃蟹保证鲜活,却将部分死蟹混入活蟹中销售,消费者举报情况属实。
●法律依据及处罚:该海鲜行行为违反了 《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七)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七)在生产、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之规定,属于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办案单位作出罚款1.15万元,并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