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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手记
应尽快明确超售处理标准
作者:孟刚


      记者了解到,民航局虽在2014年发布了 《公共航空运输航班超售处置规范》,但规范未涉及对旅客的补偿,超售补偿都是由各家航空公司自行制定,比如,某公司规定可补偿因超售未能登记的旅客现金200元,如果后续航班时刻和原定航班相差4小时(含)以上时,为旅客免费安排带盥洗设施的标准间休息。也有公司只是笼统规定“提供后续服务保障和一定形式的补偿”。
  民航专家綦琦表示,吉祥超售纠纷事件问题在于航空公司销售部门超售了,但是地服部门没有做好后续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应该明确出现超售情况时航空公司的相关服务标准,绝不能纵容航空公司采用“不闹不赔,小闹小赔,大闹大赔”的短视行为。
  专家认为,目前关于如何处理超售,国家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或政策,而是分散掌握在各个航空公司手中,旅客一方处于维权劣势。因此,补偿规则应尽量统一,以减少航空公司操作的任意性和旅客进一步的不可预期感。
  记者了解到,上述《意见稿》对超售补偿办法也进行了相应规定,如超售补偿办法应充分考虑旅客购票票价、航线距离、改乘后续航班等待及到达目的地时间等因素。同时,承运人要根据后续航班与旅客原票航班的间隔长短安排免费餐食和住宿。如后续航班离站时间与原航班离站时间间隔在2小时以上,承运人应当为旅客提供免费餐食;间隔在6小时以上,旅客要求住宿的,承运人应当提供免费住宿。
  评论人士史洪举认为,不能因为超售系航空业惯例而漠视消费者权益。处理因超售机票所引发的纠纷,不妨促成这样的惯例——对因购买到超售机票而无法按时登机出行的消费者,除安排改签升级航班或退票外,还应赔偿不低于票价三倍的消费者住宿等方面的损失。这样方能体现市场经济的公平原则和侧重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原则,有效弥补消费者损失。 (孟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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