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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药品管理法》正式实施
作者:祥熹


      本报讯 新版《药品管理法》已于本月初正式实施,国家药监局也在近日下发了贯彻实施新版《药品管理法》有关事项的公告。该公告明确指出,违法行为发生在12月1日以后的,适用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
  国家药监局提及12月1日起须贯彻落实的要点分别是:1.全面实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凡持有药品注册证书(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的企业应当严格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义务,依法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责。2.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实施备案管理。此前已经受理尚未完成审批的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申请,不再继续审批,按照规定进行备案。3.取消 GMP、GSP认证,不再受理GMP、GSP认证申请,不再发放药品GMP、GSP证书。化学原料药不再发放药品注册证书,由化学原料药生产企业在原辅包登记平台登记,实行一并审评审批。4.相关违法行为根据发生时间判定。此前发生的相关违法行为适用修订前的药品管理法;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不认为违法或者处罚较轻的,适用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此后发生的违法行为适用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
  公告还要求,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的宣传贯彻工作,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持续合规,依法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祥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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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版:食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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