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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观点
对问题医用口罩生产经营者要严惩不贷
作者:斯涵涵


  问题医用口罩属于假冒伪劣,战“疫”态势下利用人们的恐慌心理和市场的需求,肆意生产、销售问题医用口罩,扰乱市场秩序,危害公共健康和国家安全,严重违背法律及道德,必须严惩不贷。
■斯涵涵
  新冠肺炎疫情还在蔓延,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战斗中,口罩不仅是必需品,更成为了断销品。有人便瞄准了“商机”,大发不义之财。近日,接连有警方侦破 “天价口罩”“伪劣口罩”“三无口罩”案件。在这些案件中,不法商贩或低价收购过期口罩,改头换面再高价对外销售;或没有生产条件,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口罩;或生产、销售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者名称的口罩。这些问题口罩,在生产出来后被打着“医用”“医用外科”口罩的名义对外销售。
  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战斗中,口罩极度紧缺。一些人在利欲驱使下,违法背德,大肆生产销售问题医用口罩,令人愤慨。
  医用口罩是人们抵御新冠病毒的基本防线。根据国家食药监局出台的《关于医用一次性防护服等产品分类问题的通知》规定,医用口罩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医用防护口罩需要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经营者应进行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但当前一些企业、个人,既无资质也不备案,更无符合医疗卫生要求的设备、场地,就匆忙开工生产、销售口罩。还有一些人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卖出天价口罩、牟取暴利。
  根据两高两部联合发布的 《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简而言之,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问题口罩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
  生产销售问题医用口罩也逾越道德底线。不法商贩低价收购过期口罩,改头换面再高价对外销售,不仅不能帮助人们抵御病毒,反而成为污染源,使人们不知不觉地“惹祸上身”,危及健康。
  问题医用口罩属于假冒伪劣,战“疫”态势下利用人们的恐慌心理和市场的需求,肆意生产、销售问题医用口罩,扰乱市场秩序,危害公共健康和国家安全,严重违背法律及道德,必须严惩不贷。
  相关职能部门要强化监管,持续加大口罩生产领域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健全完善相关法规,督促生产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积极引入新技术新手段,强化法规执行力,促进口罩产业高质量发展,切实维护民众健康与公共安全,为战“疫”提供坚实保障。
  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规定,诚信经营,切实承担起社会责任;广大消费者则需要提高警惕、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防护口罩,发现“伪劣”“三无”等问题口罩的,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多方联手,齐抓共管,坚决遏制问题医用口罩流向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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