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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改条款减免保险责任
平安财险遭罚
作者:聂国春


      本报讯(记者聂国春)银保监会南通监管分局近日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因存在未按照规定使用经监管备案的保险条款行为,平安财产保险南通中心支公司被罚15万元。该支公司总经理高继荣因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被处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书称,经查,平安产险南通中支与施某等56名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合计收入保费5.44万元,上述业务中向投保人出具的《平安借款履约保证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责任”分别有3个版本,但均与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原保监会备案的《平安借款履约保证保险条款》保险责任存在实质性差异。
  据了解,该产品备案条款的保险责任为:在保险期限内,未履行借款合同的还款义务,且欠款达到约定期限的承担保险责任。而平安财险南通中心支公司保单上注明的保险责任仅限于:因非被保险人原因导致办理以被保险人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手续不成功且投保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前结清贷款,保险人就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及保险期限内的合法利息承担责任。
  “平安财险南通中心支公司实际承保保险责任范围小于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在原保监会备案条款的保险责任范围,属于未按照规定使用经监管备案的保险条款的行为。”处罚决定书指出,这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和《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由于上述保单有52笔发生在高继荣任该支公司总经理期间,处罚决定书认为,高继荣对此应负有直接责任。据此,监管部门做出了上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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