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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动态
加强监管 给医美市场美美容
作者:孙燕明


      本报讯(记者孙燕明)4月2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网信办、教育部、公安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综合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指出,强化自我管理主体责任,积极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着力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强化社会监督推进社会共治。
  针对医疗美容行业存在的乱象,2017-2018年,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七部门联合部署开展了为期一年的严厉打击非法医疗美容专项行动,取得了一定成效。近期,监管中发现医疗美容乱象有所抬头,为进一步净化医疗美容市场,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通知》要求加强医疗美容综合监管执法工作。《通知》要求,医疗美容服务应当在依法设置医疗美容相关科目的医疗机构内,按照备案的医疗美容服务项目,由主诊医师或者在主诊医师指导下的执业医师负责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具备法定条件,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医疗美容机构和医务人员要落实自我管理主体责任,将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放在首位,按照相关制度标准,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为。
  规范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在我国境内上市的药品和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未取得注册批准的产品不得上市;未依法取得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合法资质的,不得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医疗美容机构应当在具有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买药品、医疗器械,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按照适应证合理使用,严格毒性药品和麻醉药品使用。《通知》指出,医疗美容广告属于医疗广告,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美容机构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应当依据《广告法》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查后,按照审查核准的内容发布医疗广告,不得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广告,不得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各级生活美容相关行业组织要深入基层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加强生活美容机构的自律引导和风险提示,督促提醒会员单位以生活美容机构非法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相关案例为鉴,依法经营、规范经营,不得开展医疗美容业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严格规范医疗美容机构设置审批和校验管理,医疗美容科室要核定到二级诊疗科目,按要求开展医疗美容服务项目备案,对不符合设置标准的要坚决依法依规处理。要发挥各级医疗质量控制组织作用,加强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无证行医,严肃查处医疗美容机构及医务人员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医疗美容法律法规和科普宣传力度,通过多途径、多方式广泛宣传,提高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意识,提高群众安全就医意识,增强群众辨识能力。
  积极宣传倡导医疗美容就医者接受医疗美容服务时,选择正规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主动查看医疗美容机构的资质证明,主动索取病历资料和票据,自觉抵制非医疗机构和非医师的医疗美容服务,自觉抵制假冒伪劣、“三无产品”或来源不明的医疗美容药品和医疗器械,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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