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聂国春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开放力度加大,金融产品与服务日趋丰富。不过,在为金融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使得金融消费纠纷频发、金融消费者保护成为全社会关注的一个话题。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多位全国人大代表表示,当前金融监管部门不断加大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力度,规范和引导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行为,但因缺少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仍面临监管真空与监管重叠并存、监管效能有待提高等现实困境,因此,要加快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进程,并对现行的金融监管法规进行修订完善。
记者了解到,虽然中国人民银行早在2012年就成立了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但金融消费纳入法律调整却是在2014年,当年3月15日正式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了金融服务经营者的义务。2015年1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首次提出了金融消费者的八大权益。不过,目前有关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散见于各部门的规章中,尚没有专门的立法。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参事周振海表示,在经济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加快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是促进金融市场健康运行、维护国家金融稳定的迫切需要,是我国积极参与国际金融事务、与国际接轨的现实需要,建议通过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方式,完善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立法,以此提高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立法层次,对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机构的权利义务进行根本性规定。同时,统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监管标准,避免监管真空与监管套利,增强金融监管部门履职效能。
对于条例内容,周振海认为应该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基础,明确规定金融消费者的基本概念、金融机构的行为规范(经营者义务)、金融消费者的主要权利、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督管理、金融消费者保护组织的功能定位、金融消费争议的解决途径、法律责任等。同时,还要考虑与现行司法实践和监管实际相衔接,明确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监管目标、原则、标准、措施和程序等,为金融监管机构实施有效监管提供制度依据,为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提供制度保障。
周振海还建议在立法层面做出某些特殊制度安排,例如建立监管协作机制、引入金融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确立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等。
全国人大代表、央行沈阳分行行长朱苏荣建议,对《人民银行法》进行修订,纳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内容。例如,在《人民银行法》第四条“人民银行职责”中载明“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监督和指导金融机构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在“金融监督管理”一章中加入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检查监督职责。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行长张智富认为,现行《商业银行法》在立法原则、监管理念、公司治理、业务规则、金融消费者保护、风险处置等方面已严重滞后于现实需要,修改《商业银行法》是新时代金融发展的迫切需要。张智富建议,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建立商业银行履行消费者保护义务的规则体系,明确跨市场、跨行业金融消费纠纷由人民银行协调相关金融监管部门解决。
据悉,中国人民银行近日发布其2020年规章制定工作计划,计划制定规章10件,修订8件。记者看到,《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被列入今年的规章制定计划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