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聂国春
5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工作报告在“下一步主要工作安排”中明确提出,围绕国家安全和社会治理,制定生物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行政处罚法、人民武装警察法等。围绕完善民生保障制度,突出公共卫生领域立法,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传染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事件应对法、职业教育法,制定社会救助法、退役军人保障法等。
其中,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最受老百姓关注。多位代表委员表示,加强个人信息和数据安全保护刻不容缓。
2019年的《中国数字经济发展与就业白皮书》显示,个人信息作为数字经济的核心和基础,因缺乏应有保护而面临巨大风险。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乱象大量存在;掌握海量个人信息的相关机构因管理不当而成为数据泄露源头,导致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获取,互联网营销牟利、网贷暴力催收、电信诈骗案件层出不穷。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谭平川在调研中发现,在购房、购车、租房、使用手机APP等后,公民个人信息会被随意收集、使用。谭平川说,现在有专门收购个人信息的公司,甚至已成为一个行业。随着电信诈骗犯罪的不断升级,公民信息泄露可能直接导致其财产安全遭受严重威胁,建议加快推进立法进程。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个人信息的收集、分析、应用等为疫情排查、预测以及防控措施、决策的制定等提供了重要支持。但另一方面,侵犯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也时有发生。今年2月1日,山西省临汾市一男子因在微信群中传播“35名密切接触者名单”(名单内容涉及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等公民个人信息)被依法行政拘留;2月7日,江苏省淮安市破获该省首起利用疫情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犯罪嫌疑人薛某利用虚假口罩购买网站骗取4700余人的个人信息。
“兼顾个人信息的充分合理利用和个人信息权益保护在疫情防控中显得非常重要。”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协副会长、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主任迟日大说,加快推进个人信息保护立法进程对于当前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介绍,个人信息保护法已形成草案稿,将根据各方面意见进一步完善后,争取及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迟日大认为,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度设计中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在个人信息收集上,坚持最小化收集原则。可借助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技术手段探索建立统一的公民个人信息平台,并由一个确定的主体负责收集、提供和保护。二是强化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部门的自我规制义务。公共部门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收集往往具有强制性,且收集的范围更广、内容更为具体,故理应赋予其更为严格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三是探索完善个人信息非损害类如骚扰电话、垃圾短信等侵权行为的救济途径。迟日大建议,可尝试设置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执法机构,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完善个人信息侵权者的法律责任,赋予公民个人对非公共部门收集的个人信息具有自主删除的权利等。
全国人大代表、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主任蔡学恩则建议,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公益诉讼范围,以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力度,维护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