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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邻居在楼道加装围栏法院终审判令拆除
作者:任震宇


    ■本报记者 任震宇
  家里实在太小,杂物实在太多,怎么办?在居住面积紧张的困境下,个别住户打起了楼道的主意。然而,这些小聪明可能会引发邻里的大困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不久前审理了一起相邻关系纠纷,业主擅自在公共楼道加建铁门,相邻业主起诉要求其予以拆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判令应拆除擅自在公共楼道加建的铁门。
●案情回顾
  严某系北京市某小区1206号房屋的所有权人。万某系该小区1207号房屋的所有权人,齐某系该房屋的居住使用人。严某与万某、齐某系邻居关系。严某厨房窗户面向楼道,正对楼道窗户,与万某房门斜对,厨房窗户、楼道窗户和万某房门之间形成公共楼道区域。
  严某曾起诉1207号房屋原房主秦某,要求拆除秦某私自占用楼道公用面积的铁围栏和遮挡严某厨房窗户采光、通风的物品,恢复楼道原样。法院判决秦某将其安装在楼道内的铁围栏防盗门和其封堵在严某厨房窗外的物品移除。严某称上述判决生效后,秦某于2014年搬走,1207号房屋一直没有人居住,故没有执行。
  后齐某入住1207号房,装修房屋时将秦某安装在公共楼道的防盗门更换,继续将此区域封闭,进行自用。万某和齐某未能举证证明其更换安装铁门已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和严某的同意。严某认为该铁门导致楼道采光、气流调节受影响,并存在安全方面的隐患,对其使用厨房窗户和楼道窗户以及正常居住生活造成不便,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拆除。
  一审法院判决万某、齐某将其安装在公共楼道内的铁门拆除。被告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所涉楼道为公共区域,万某、齐某无权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及邻居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安装防盗门、将本属公共所有的区域封闭自用,其行为将对严某家的通风及严某使用厨房窗户和楼道窗户造成不便。并且,在严某诉原房主秦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生效判决已判令秦某拆除其安装在楼道内的铁围栏防盗门,现万某、齐某将原房主在公共楼道安装的防盗门更换,继续将此区域封闭,于法无据,故一审法院支持严某要求拆除涉案铁门的诉请并无不当。万某、齐某关于其对1207号房屋门前的区域享有专有权的主张,缺乏依据。据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法院判令万某、齐某拆除涉案铁门的判决结果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赵小军表示,本案涉及业主私自在楼道内加建的问题。部分业主认为自己对自家房屋附近的楼道区域享有专有权利,可自行进行处置,故通过加建防盗门、堆放杂物等方式将楼道区域占为己有。此问题在物业管理不善的小区中较为普遍,且易引发邻里关系矛盾。
  依据《物权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该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还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的住宅属于其专有部分,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除住宅之外的其他建筑物内的部分应属业主共有,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进行共同管理的权利,同时应履行相应的义务,包括不得妨碍他人对公共区域的使用。本案中,虽然万某、齐某的房屋靠近楼道窗户,位于楼道尽头,故相较于其他业主,对于其房屋门前的楼道区域利用较多,但这并不能改变该区域属于业主共有的性质,其二人无权将该区域占为私有。并且,万某及齐某加建的铁门可能影响严某使用厨房窗户,对严某使用自家房屋造成妨碍。据此,法院判决万某及齐某应拆除涉案防盗门。
  楼道应属业主共有,业主应承担相应的义务,不得私自加建防盗门或堆放杂物。广大业主应按照相关法律规范自身行为,共同构建和谐美好的社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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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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