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福州讯(杨长平 记者张文章)投放市场的共享单车因制动失灵,导致消费者摔伤。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拜克洛克公司)承担全部责任,除已支付1万元赔偿外,还须赔偿消费者217682.79元。近日,记者从思明区法院获悉,该判决已审理终结并生效。
2018年8月9日,厦门市消费者余女士乘骑ofo小黄车行驶至厦门市思明区新华路3-101店面前路段,由于车辆制动失效,致余女士摔倒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这辆ofo小黄车系无牌自行车,其制动情况不符合GB3565-200《自行车安全要求》的规定。
在余女士住院治疗18天期间,拜克洛克公司向余女士支付医疗费1万元和1万元其他损失。随后,余女士自行委托福建正泰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福建正泰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评定:余女士的损伤及后遗症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
余女士据此向ofo运营方拜克洛克公司提出赔偿要求,但多次协商未有结果。余女士向思明区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拜克洛克公司提供的自行车刹车失灵造成其受伤,该公司应赔偿其全部经济损失280361.86元。其中,医疗费33930.58元、护理费5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误工费31500元、交通费180元、营养费4500元、残疾赔偿金108802元、被抚养人生活费86449.28元、鉴定费1800元、精神抚慰金6000元。
思明区法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对此起侵权责任纠纷案进行了审理。拜克洛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并在法庭上辩称,认可余女士主张的相关事实,但认为余女士主张的部分损失没有依据或依据不足,请求法院依法确认。
思明区法院对于双方无异议的事实予以确认,并对余女士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损失均予以确认,对被扶养人生活费依法核定为40168.35元,误工费核定为25101.86元,最后确认余女士各项损失为227682.79元。思明区法院提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拜克洛克公司作为经营主体,应保证其投放于市场经营的自行车符合相关质量要求,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思明区法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作出一审判决,因拜克洛克公司经营的自行车制动系不符合质量要求导致余女士乘骑时受伤,拜克洛克公司应向余女士承担赔偿责任。扣除已支付的1万元,拜克洛克公司应赔偿余女士217682.79元。目前此案已审理终结,该判决业已生效。
记者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知,2019年9月29日,因从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拜克洛克公司已被北京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