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重庆讯(记者刘文新)重庆市两江新区第一人民医院 (以下简称两江新区人民医院)是一家二级医院,不具备开展“腹腔镜下全膀胱切除术”等复杂手术的资质,却违规为55岁的患者实施该手术,导致患者术中、术后大出血,最终不治身亡。近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该医院承担全部民事责任,赔偿患者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经济损失共计85.69万元。
2018年8月16日,患者阳女士因无痛性血尿,到两江新区人民医院求治。医生诊断阳女士罹患的是膀胱癌,准备实施“腹腔镜微创手术”。
同年8月29日,阳女士做了手术,不久即出现大出血症状。9月1日,阳女士经抢救无效死亡。
阳女士家属事后得知,两江新区人民医院并不具备开展“腹腔镜下全膀胱切除术”的资质。该手术按分级管理规范,属“内镜四级手术”,卫生部《泌尿外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规定,实施该手术的医疗机构必须是三级医院,且要有省级卫生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医院累计完成的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泌尿外科内镜手术,不能少于800例。而医师必须经过泌尿外科内镜诊疗技术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累计参与完成泌尿外科内镜手术不少于200例。两江新区人民医院最近两年才升级为二级医院,主刀医师余某某没有取得内镜四级泌尿外科手术的培训合格证书。阳女士家属认为,医院在不具备手术资质及技术条件的情况下虚假宣传,诱导患者在该院实施手术。另外,误诊病情,肿瘤分级错误,手术切除范围错误,也是导致阳女士死亡的原因。
重庆法正司法鉴定所于2019年3月15日所做的鉴定认定,医院未尽到完全注意义务:对手术实施方式未尽到充分的告知义务;对手术中渗血较多情况,除予以双极电凝止血外,未查见其他控制出血措施;术后患者失血性休克的速度和失血量,难以用“彻底止血”“控制出血完美操作”等手术记录进行解释,不排除医院(抢救)时间上的延迟和处置欠果敢,增加了救治难度。报告同时认定,这种手术的操作范围大,剥离面广,手术创面渗血并发症风险无法完全避免,死亡存在难以避免的一面。因此建议以两江新区人民医院的过错与手术并发症风险,系导致阳女士死亡的同等原因认定为宜。
阳女士家属认为,两江新区人民医院在手术前、手术中、手术后均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诊疗常规,应当承担全部的医疗过错及民事赔偿责任,于2019年8月29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两江新区人民医院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经济损失共计865138元。
同年10月30日,渝北区人民法院以简易程序开庭审理此案。两江新区人民医院辩称,患者家属和医院双方应按同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因为鉴定机构已认定该手术存在并发症风险,医院对阳女士实施手术,是有利于患者的治病救人行为,而非普通的侵权行为。医院是创三甲单位,并按三级医院标准进行管理,具备实施本次手术的条件。
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两江新区人民医院作为一家二级医院,对阳女士实施四级手术,违反了《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明显具有过错。医院对患者诊疗行为的过错,是造成其死亡的全部原因,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法院一审判处两江新区人民医院赔付阳女士家属85.69万元,扣除此前垫付的丧葬费1586元,还应赔偿85.53万元。
两江新区人民医院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重庆一中院近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律师点评
四川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刚认为,两江新区人民医院不具备开展难度极高的四级泌尿外科腔镜手术资质,却违规实施这类手术,导致患者付出了生命的代价,教训沉痛。无手术资质而实施手术,既是严重的医疗过错,也是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希望这种悲剧不要再次发生,不要让患者用生命为代价,来为医疗机构的过错“买单”。 (刘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