皋市监催字〔2020〕0718-14号
邓六雄:
本局于2018年3月22日作出皋市监案字〔2018〕0092-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年9月19日本局对《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了公告送达,决定对你罚款人民币85000元。你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携带皋市监案字〔2018〕0092-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到建设银行如皋支行缴纳罚没款人民币85000元和加处罚款人民币85000元(开户单位:如皋市财政局;账号:32001647236051117660)。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