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  首页 - 往期报纸 - 帮助    
  文章搜索:
违规开展商业项目 非法收购野生动物
记者三访吉林省长春清泉湖度假区
作者:李洪涛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一:货架上的商品标着两个价格。
图二:被囚禁在铁笼中的猕猴。
图三:铁笼中的黑熊幼崽。
■本报记者 李洪涛 文/摄
  近年来,城市周边的乡村旅游日益兴盛。由于管理缺失,一些乡村旅游景点鱼龙混杂,个别景点存在违规建设项目等安全隐患问题,侵犯了广大游客的合法权益。
  近日,记者陆续接到消费者投诉,称位于吉林省长春新区的长春清泉湖文化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清泉湖度假区)存在违法宣传、违规经营、非法收购国家级保护动物等诸多问题。为了查明事实真相,记者先后3次暗访该度假区,进行了深入调查,同时,就该度假区涉嫌犯罪问题,依法向公安机关进行了举报。
公众号涉嫌虚假宣传
  “依托横贯景区东西50万平方米水域的清泉湖,与两岸和湖中的仿古建筑遥相辉映,成群结队的雁鹅不时传来几声清脆的啼鸣,让人好不惬意。”
  8月13日,清泉湖度假区微信公众号上的旅游宣传广告让长春德惠市民李先生怦然心动。然而,当李先生驾车在长春市区以北20多公里的高家屯附近找到该度假区后大失所望。原来,广告宣传的场景和服务都还是“明天的故事”:不仅看不到成群结队的雁鹅,更听不到清脆的啼鸣。另外,仿古建筑、温泉酒店、关东别墅民宿,都是一片在建的工地。
  记者在清泉湖度假区微信公众号的头条位置看到,游客李先生所指的广告宣传名为《清泉湖文旅度假区火爆ing》,文中除了李先生所反映的内容外,还写着“作为2020长春关注度最高的户外景区”“清泉湖文旅度假区是您放松自己的最佳选择”“打造最天然的东北风味”。
  长春市市场监管局长春新区分局局长于雷向记者表示,《广告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清泉湖度假区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的软文,具有广告属性,其内容涉嫌违反《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虚假宣传。
安全隐患和价格违规问题多
  8月17日上午,记者来到涉事的清泉湖度假区。经实地调查,游客李先生投诉的情况属实,湖中并没有成群结队的雁鹅,仿古建筑、温泉酒店和关东别墅民宿还是一片正在施工中的工地。
  记者在清泉湖度假区湖边的船台处,看到步道旁安装着几十个给游船充电的简易电箱,没有安全防护,有的电线还裸露着。
  在儿童乐园里,几名小朋友正在大型设施上玩耍,旁边并没有工作人员管理和看护。而恐龙等大型动物模型的腿部缠绕着电线,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
  记者调查发现,该度假区的游船、脚踏车、UTV穿越等娱乐项目,均未办理收费审批手续。
  在清泉湖南岸的树林中,几间简易的房子里开着超市。记者注意到,每种商品的价签上都标出了两个价格。如玉溪牌香烟,标价分别是30元和23元。营业员称,这里出售的商品分两种价格。如果是度假区的员工或者施工工人,就按低价格卖;如果是游客,卖的就是高价。
  记者还发现,该度假区蒙古包餐饮部没有办理《餐饮许可证》,一些服务人员没有办理《健康证》。另外,该餐饮部有厨师称,烤全羊是活羊现杀现卖,存在涉嫌私屠滥宰等问题。
  当天,清泉湖度假区总经理刘先生告诉记者,该度假区原为长春兴业农场,近两年来才开展乡村旅游项目建设。由于正在建设之中,游船、脚踏车、餐饮等娱乐项目的收费手续还没有办下来。针对记者提出的微信公众号违法宣传、船台充电箱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刘先生表示立即进行整改。
  8月18日,刘先生回复记者表示,微信公众号上的广告宣传软文已经删除;船台充电箱已经进行了安全处理,增加了外壳。
非法收购国家级保护动物
  8月21日上午,记者再次来到清泉湖度假区。这次,记者在度假区的最东侧发现一排草顶的木板房,周围用铁丝网圈着。其中两个木板房的铁笼子里分别关着黑熊和猕猴,其他的笼子里还有野鸡、石鸡、蓝孔雀等动物。
  一名戴着工装号牌,负责看守的中年男子自称是该度假区聘来的驯养师。目前,小动物园里有黑熊幼崽8只(4公4母),是7月31日从榆树市购买并运输到这里的。猕猴6只,其中2只是野生的,从河南购买的。记者查阅相关资料发现,黑熊和猕猴均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8月24日上午,记者来到长春市林业园林局行政审批办公室。经工作人员查询,该度假区没有办理《野生动植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8月25日上午,记者第三次来到清泉湖度假区。总经理刘先生表示,《野生动植物驯养繁殖许可证》还没有办下来,装黑熊的大号的铁笼子正在制作中。
  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吴秀燕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清泉湖度假区收购黑熊和猕猴的行为,涉嫌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还涉嫌构成《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单位犯罪”。
  目前,记者就采访中掌握的相关情况向吉林省森林公安局进行了反映。本报将继续对此事予以关注。

  

更多>>    中国消费者报近期报纸查看
 
  本文所在版面
【第 1 版:要闻·导读】
  本文所在版面导航
·违规开展商业项目 非法收购野生动物
©版权所有 中国消费者报社
©中国消费者报社 京ICP备091072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