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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变活期存款 中行被判赔偿利息
作者:聂国春


    ■本报记者 聂国春
  消费者去银行办理定期存款,却被推荐购买理财产品。然而,一年后去支取时,银行竟称客户未购买理财产品,只能支付活期利息。近日,裁判文书网显示,这起金融委托理财纠纷二审宣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中国银行北京信息路支行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根据此前判决,中行信息路支行需赔偿客户常某的合理利息损失。
  2016年5月16日,常某携带30万元现金来到中行信息路支行。常某称,自己本想办理定期存款业务,但在柜台办理时,该行工作人员王某劝说其购买高收益理财产品。于是,他与中行签订了《中银理财/财富管理服务协议》。该支行给他开办了中银理财贵宾卡一张,30万元现金也于当日存入该卡中。
  根据协议,中行可向常某提供的中银理财服务包括:为常某配备专业个人客户经理;根据常某金融需求和风险承受度,为其推荐合适的理财产品,提供有针对性的投资理财服务方案;提供中银理财客户专享的舒适服务场所为常某办理业务;向常某提供中银理财贵宾借记卡;举办专属的各类讲座和活动,为常某提供了解金融市场以及与其他理财客户交流的机会。
  2017年8月30日,常某前往中行信息路支行取该笔理财,但中行信息路支行却拒不给付,常某遂诉至法院。
  在一审过程中,常某称当时未做风险评级,仅告诉其一年期到期后就把30万元及理财收益打到其当日办理的理财贵宾卡中,收益有6.8%。中行信息路支行则表示,常某到该行办理的是活期存款业务,因常某没有中国银行的银行卡,所以现场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因其没有购买理财产品,故没有做风险评级。
  然而,当一审法院询问中行能否提供常某办理业务的视频或音频资料时,中行方面表示,因时间太久,相关资料已超出保存期限,无法向法庭提供。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常某已在中行信息路支行开户办理中银理财贵宾卡并存入30万元,根据上述服务协议的约定,该行应向常某提供中银理财服务。然而,中行信息路支行一直未对常某进行风险评级,直至2017年4月24日,中行信息路支行才首次向常某发送短信告知其理财经理的相关信息。
  一审法院指出,该行未对客户进行适当性评估,亦未能结合客户需求、专业程度、交易经验等向客户推荐适当产品,违反了合同项下的适当性义务,并致使常某误以为中行信息路支行已经为其购买理财产品,导致常某在接受金融服务的过程中遭受损失。而且,常某携带数十万元现金前往中行信息路支行,显然其目的不会仅为办理活期存款业务,其改变办理定期存款的计划,显然是为了获得更高的收益,而非活期利率。
  据此,一审法院认定,中行信息路支行在履行服务协议的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常某的合理损失,计算方法为: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定期存款(整存整取)基准利率标准计算。
  一审判决后,中行信息路支行不服上诉。北京一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并驳回了该行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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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版: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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