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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观点
给直播带货配置好“制度监控”
作者:李英锋


  直播带货应该带“法”,目前不少法律法规对直播带货的广告代言、宣传、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均有分散规定,应针对直播带货的特点和暴露出的问题,梳理相关法律法规,统一管理规范直播带货的法律依据,明确直播带货的权利义务边界,明确监管维权的抓手。
■李英锋
  11月20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双11”消费维权舆情分析报告,通过对10月20日-11月15日期间相关消费维权情况进行网络大数据舆情分析,发现今年“双11”促销活动期间消费负面信息主要集中在直播带货、不合理规则两个方面,并点名汪涵、李雪琴直播带货“翻车”和李佳琦直播间“买完不让换”等。11月21日,李佳琦方回应称,厂商因为当时货品已售完无法换货。李雪琴方回应称,没有参与任何直播运营,对直播数据统计过程毫不知情。
  中消协发布的这份报告相当于给“双11”所做的“CT扫描结果”,所指出的问题既有共性问题,也有个性问题,当然,有关直播带货的共性问题居多。这两年,直播带货成了一种营销的风口,成了新型消费的引擎,也成了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新风险点。实际上,此番中消协点出的直播带货问题大都是之前就已经“发作”的“慢性病”,已经具备了常态长期生存的特征。
  直播带货给人们带来了新的消费体验,带来了消费便利,也促进了商品或服务的销售,促进了 “双循环”,起到了保市场主体、保就业等作用。然而,直播带货行业存在的数据造假、虚假宣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甚至“三无”产品、售后服务难以保障等问题,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了直播带货市场以及相关产业链条的健康发展,规范直播带货已成为一种消费需求。
  直播带货首先应该带 “法”,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中对直播带货的广告代言、宣传、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均有分散规定,相关部门应该针对直播带货的特点和暴露出的问题,梳理相关法律法规,统一管理规范直播带货的法律依据,对直播带货的行为类型和环节进行定性,明确直播带货的权利义务边界,明确监管维权的抓手。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正在就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规定》的制定征求社会意见,这些规章将网络直播带货纳入监管范围,明确直播带货必须提供回看功能,网店不得通过删除差评、好评前置等方式误导消费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应真实、准确、全面地发布商品或服务信息,不得虚构或者篡改关注度、浏览量、点赞量、交易量等数据流量。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直播间运营者账号信用评价管理制度,根据直播间运营者账号信用评价、关注和点击数量、营销金额及其他指标维度,建立分级管理制度。这些立法方向切中了直播带货的细节问题,完善了直播带货管理制度,明确了直播带货的行为标准和管理标准,值得期待。
  规范直播带货需要社会的合力,只有立法部门、监管部门、消费者组织、直播平台、直播行业从业者、关联企业、消费者等共同参与,共担责任,给直播带货配置好“制度监控”,才能不断矫正直播带货的方向,摒弃直播带货的问题,净化直播带货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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