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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消保委提起的首例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达成调解协议
消费者将获退一赔三
作者:郑铁峰


  本报杭州讯(记者郑铁峰)11月27日,记者从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获悉,由浙江省消保委提起的首例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已经取得了突破性进展,浙江省消保委与涉案的7名被告人达成调解协议,将由7名被告人共同履行退一赔三的民事赔偿责任。
  据介绍,杨某某等人未经强生公司的许可和授权,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以及储存假冒强生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截至案发时,假冒强生婴儿润肤油销售额共计56万余元。今年4月,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以杨某某等7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6月,诸暨市人民检察院就杨某某等7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侵害消费者权益一案向浙江省消保委提供了案件线索,建议省消保委对该案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由于该案涉案范围广、社会影响大,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未成年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符合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11月23日,浙江省消保委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杨某某等7个被告退还销售款56万余元,并三倍赔偿消费者损失169万余元,同时判决7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及浙江省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等。
  11月26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浙江省消保委与7名被告当事人进行调解,当场达成调解协议,杨某某等7名被告共同退还案涉商品销售款563906.6元,并按淘宝店铺实际销售金额的三倍增加赔偿消费者受到的损失,共计人民币1691719.8元,以上金额合计2255626.4元。同时,7名被告人同意于2021年2月10日前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及浙江省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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