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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不得开展存款业务
作者:聂国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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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聂国春
  在互联网平台纷纷下架银行存款类产品后,相关新规终于出台。1月15日,银保监会办公厅、人民银行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规范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个人存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商业银行不得通过非自营网络平台开展定期存款和定活两便存款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由非自营网络平台提供营销宣传、产品展示、信息传输、购买入口、利息补贴等服务。商业银行已经开展的存量业务到期自然结清。
  2018年资管新规启动后,银行理财的收益率走低,而且新的净值型产品“打破刚兑”,性价比明显降低。在此背景下,保本保息、合法刚兑的存款有了新卖点,互联网存款业务快速兴起。根据本报此前的报道,接入互联网平台银行存款产品专区的银行数量高达95家,2020年底存款在售的有50多家,部分中小银行网上存款规模翻番。
  由于互联网存款规模快速增长,监管层对此高度关注。在2020年12月15日举行的第四届中国互联网金融论坛上,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局长孙天琦公开表示,互联网平台存款业务属于“无照驾驶”,应纳入金融监管范围。此后,包括支付宝、京东金融、度小满等多家互联网平台纷纷下架互联网存款,并表示已停止新用户购买相关产品,相关产品只有已购买产品的用户可见。记者登录上述平台,发现互联网存款产品已不见踪迹。
  银保监会、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商业银行通过非自营网络平台开展存款业务,是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产物。但该业务在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风险隐患,比如产品管理不规范、消费者保护不到位等。上述业务涉嫌违反相关监管规定和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相关要求,突破地方法人银行经营区域限制。而且,非自营网络平台存款产品稳定性较差,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管理也带来了挑战。因此,为防范金融风险,依法对上述定期存款以及定活两便存款业务予以叫停。
  在监管部门看来,目前,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等通过非自营网络平台销售相关产品受到相应监管。而存款作为最基础的金融服务,理应受到更为严格的监管。《通知》规定,首先,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存款业务,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不得借助网络等手段违反或者规避监管规定。其次,要评估业务风险,完善风险治理架构,持续监测和控制各类风险,强化风控管理。再次,要规范销售行为。商业银行应当强化互联网渠道存款销售管理和网络安全防护,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最后,要坚守发展定位。地方性法人商业银行应当确保通过互联网开展的存款业务立足于服务已设立机构所在区域的客户。
  为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通知》明确,商业银行通过非自营网络平台已经办理的存款业务,到期后自然结清。在此期间,相关存款依法受到保护,消费者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和存款协议到期取款或者提前支取。商业银行应当继续提供查询、资金划转等相关服务。同时,为避免发生次生风险,《通知》明确监管部门可根据相关商业银行的风险水平,按照“一行一策”和“平稳过渡”的原则,督促商业银行稳妥有序整改。
  需要指出的是,商业银行与非自营网络平台进行合作,通过开立Ⅱ类账户充值,为社会公众购买服务、进行消费等提供便利的业务不受影响,可继续开展。
  银保监会、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通知》的印发实施有利于商业银行合规稳健经营,对于弥补制度短板、防范金融风险具有积极意义。下一步,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将加强督促指导,做好《通知》的贯彻落实工作,推动商业银行规范开展互联网渠道存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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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版: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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