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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未代缴房屋大修基金
法院判决全额向消费者返还
作者:徐文智


      本报西安讯(记者徐文智)近日,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法官适用《民法典》对一起购房者委托开发商代缴房屋大修基金的合同纠纷案件,采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当庭判决开发商全额退款。
  2013年9月8日,消费者马先生与陕西省西安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署房屋买卖合同。收房时,开发商告知马先生,必须缴纳房屋大修基金14349元,才能交付房屋钥匙和天然气卡。马先生于2014年2月20日向该房地产公司全额缴纳了房屋大修基金,由其代为缴纳。但是房地产开发公司一直没有将大修基金缴纳给有关部门。马先生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经过数次协商无果后,于2020年12月起诉到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要求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全额退还房屋大修基金并支付利息。
  未央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发现,该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标的额在5万元以内,符合小额诉讼程序使用标准,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并适用《民法典》及有关规定当庭作出判决,支持了马先生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被告均表示接受判决结果。
●法官说法
诚实信用履行合同约定
  未央区人民法院法官刘晓国表示,原告马先生委托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代为缴纳房屋大修基金,并出具有效收据,双方属于典型的委托合同关系。
  《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西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在业主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应当将首期维修资金交存至维修资金专户。”第二十条规定:“在本办法实施前,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已代收的维修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代收的维修资金划转至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维修资金专户。”《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专项维修资金足额存入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代收专项维修资金。”
  根据以上法律、地方法规的规定,法院支持原告马先生的请求,判决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立即向马先生返还代收的房屋大修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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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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