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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羽毛球受伤索赔被驳回
法院判决适用“自甘风险”原则
作者:任震宇


      本报讯(记者任震宇)日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的“自甘风险”原则,判决了一起因打羽毛球导致受伤的案件,认定原告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对抗性竞技比赛,将自身置于潜在危险之中,且被告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宋先生和被告周先生均为羽毛球业余爱好者。2020年4月28日,周先生和宋先生与案外4人在朝阳区红领巾公园进行羽毛球3V3比赛。比赛过程中,宋先生被周先生击打的羽毛球击中右眼,后经医院诊断为右眼人工晶体脱位、前房积血等,手术后右眼最佳矫正视力为0.05。
  此后,宋先生将周先生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周先生大力扣球致使其右眼受伤,接近失明,构成重大过失。退一步讲,即使周先生行为不构成重大过失,也应适用公平责任,由双方分担损失,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对抗性竞技比赛,将自身置于潜在危险之中,应认定为自甘冒险的行为,且被告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体育运动“自甘风险”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郭天天表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羽毛球运动较为突出的风险即为参赛者易被羽毛球击中。原告作为多年参与羽毛球运动的爱好者,对此项运动的危险应当有所认知和预见,但仍自愿参加比赛,应认定为自甘风险的行为。而被告杀球进攻的行为属于该类运动的正常技术动作,并不存在明显违反比赛规则的情形,故不应认定其存在重大过失。
  公平责任是指双方当事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且法律又未规定适用无过错的情形下,基于公平的观念,由双方对损失予以分担。本案并不具备依据原《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适用公平责任的条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更是明确规定了公平原则的适用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情形,故案件不具有适用公平责任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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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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