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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万元买到“二手车”
法院判决经销商“退一赔三”
作者:史晔 薛庆元


      本报南京讯(史晔 记者薛庆元)花了40多万元买来的小桥车,此前竟然已经出过保险、上过临牌,江苏省淮安市消保委多次协调未果,购车人徐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三”。日前,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判决汽车销售公司退还买车款,并赔付三倍价款。
  2020年7月8日,消费者徐先生在淮安宝瑞祥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奥迪A6轿车一辆,后发现该车开过票、出过保险及临牌。徐先生感觉自己受到了欺骗,要求淮安宝瑞祥泰汽销公司按照购车价款的三倍进行赔偿。协商未果,徐先生投诉至淮安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徐先生表示:“车辆上过临牌,开具过发票甚至购买了保险,已经把购置新车的手续都办完了,对消费者来说就是一辆二手车。”
  淮安市消保委进行多次调解,淮安宝瑞祥泰汽车销售公司表示可以承担上牌费用(保险+购置税+上牌费),另外赠送保养卡,总计不超过10万元整。双方未达成一致。徐先生向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退还买车款,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赔偿三倍价款。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认为,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被告宝瑞祥泰汽车销售公司在开具车辆销售发票后,将涉案车辆交付他人,涉案车辆办理了车辆保险、领取了临时牌照并开回家,车辆交付已经完成,车辆所有权已经转移。所以,法院对宝瑞祥泰汽车销售公司所述该车辆未经注册登记、未被他人实质使用过,仍属新车的辩解不予采纳。
  另外,被告宝瑞祥泰汽车销售公司还辩称已主动将办理过临牌的事实如实记录并及时上传至消费者可以通过一定途径查询的网络,相关信息已经披露。法院认为,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购买后尚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因此,涉案车辆办理过临牌的事实是原买受人为使用车辆向车辆管理部门申领临时号牌,由车辆管理部门将相关信息登记于机动车登记系统数据库,并非宝瑞祥泰汽车销售公司主动披露。最终法院判决淮安宝瑞祥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需退还徐先生车款、车辆购置税等费用共计425766.72元,并支付三倍车辆赔偿款113.4万元。
  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的上升,每年关于车辆的投诉量也随之攀升,尤其集中在买车、用车、修车、保险、二手车等环节。淮安市消保委工作人员表示,消费者买车时要擦亮双眼,了解新车各方面情况后再签订认购合同。作为经营者,有义务告知消费者购买和使用的商品的真实情况,提供诚信的商品和服务,满足消费者最起码的知情权,尤其不得隐瞒商品的状况进行销售,也不能欺诈或者是对商品进行虚假的宣传。如果遇到类似的情形,消费者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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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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