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北京市卫生健康委、中医管理局联合发出通知,明确了北京市互联网医院许可管理的准入、命名规则以及变更登记、监督管理等要求。
通知要求,互联网医院执业前,必须向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不予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合作建立的互联网医院,合作方发生变更或出现其他合作协议失效的情况时,需要重新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实体医疗机构拟建立互联网医院,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应当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互联网医院信息系统与北京市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对接情况、信息系统三级安全等级保护证明、互联网医院规章制度等申请资料。
互联网医院设置批准实行公示制。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批准第三方机构设置互联网医院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1年。
(卫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