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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使用特殊标志,罚!
作者:董芳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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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一:涉案商品。
图二: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检查。
图三:执法人员询问企业负责人相关产品进销货情况。
图四:东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带有 “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志”的笔记本、保温杯、圆珠笔、伞罩、U盘等336件商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近日,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管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两家商户店内销售的笔记本、保温杯、圆珠笔、伞罩、U盘等商品上印有“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志”,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属于“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其特殊标志或者将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依法对以上两户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并对带有 “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志”的336件商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据了解,这是北京市立案查处的首例违规使用 “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志”案件。东城区市场监管局提示广大经营者:“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志”不得用于商业广告、制作商标或其他任何商业性用途,不得用于私人庆典。广大消费者如果发现有商家涉嫌在商业活动中违规使用 “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志”,可拨打12345进行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
本报记者董芳忠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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