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聂国春)近日,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深圳市中心支行,银保监会广东监管局、深圳监管局,证监会广东监管局、深圳监管局联合发布通知,就《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试点总额度暂定为1500亿元,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度则暂定为100万元。
根据意见稿,“跨境理财通”业务是指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和港澳投资者通过区内银行体系建立的闭环式资金管道,跨境投资对方银行销售的合资格投资产品或理财产品(以下统称投资产品),分为“北向通”和“南向通”。
其中,“南向通”是指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投资者在港澳销售银行开立个人投资账户,通过闭环式资金管道汇出资金购买港澳销售银行销售的投资产品。“北向通”则指港澳投资者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代销银行开立个人投资账户,通过闭环式资金管道汇入资金购买内地代销银行销售的投资产品。对于“南向通”业务可购买的投资产品,需由港澳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对于内地投资者而言,开展“南向通”业务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户籍,或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连续缴纳社保或个人所得税满5年。同时,应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最近3个月家庭金融净资产月末余额不低于100万元,或者最近3个月家庭金融资产月末余额不低于200万元。此外,投资者只能选择一家本地银行办理“跨境理财通”业务。
意见稿规定,内地合作银行应切实落实对内地投资者业务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核责任,确保内地投资者使用自有资金购买投资产品,不存在募集他人资金或使用其他非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