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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投保未告知法院支持保险公司拒赔
作者:聂国春


    ■本报记者 聂国春
  在向保险公司投保时隐瞒实际情况,保险公司能否因此拒绝理赔?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保险理赔纠纷案,判决支持了保险公司的拒赔决定。
  2017年1月,丁先生通过代理机构为妻子于女士购买重大疾病保险。随后,代理机构通过8家保险机构为于女士配置了总价400万元的重大疾病保险。其中,1月14日购买的某保险公司名为“无忧A款重大疾病保险”的险种,保险金额为30万元,受益人为丁先生。
  2017年8月,于女士被确诊为甲状腺癌。在丁先生提交理赔申请后,某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并出具《理赔决定通知书》,理由是“被保险人在多家保险公司均有投保,但在自己公司投保时并未如实告知”。随后,丁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该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30万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认为丁先生在签订保单时隐瞒了于女士带病投保以及同时在多家保险公司投保的重要事实,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违反了《保险法》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故不同意理赔。
  经审理查明,丁先生在15天内连续向8家保险公司投保。海淀法院认为,丁先生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时,不可能不知道自己已购买或正在申请其他保险公司的人身保险合同,但其却在个人业务投保单“您是否投保过或正在申请其他公司人身保险?”勾选了“否”。虽然丁先生称该勾选均为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所选,但其在《个人保险投保单》及《保险单》后的投保人处签名,视为对上述内容的认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为便于保险公司测定和估计事故发生的危险程度,投保人在申请保险时应当对保险标的的状况作出真实可靠的陈述。丁先生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其行为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据此,法院认为某保险公司作出拒赔通知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判令驳回了丁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海淀法院法官徐星星表示,投保人投保时的主要义务之一是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法官提醒说,保险合同为射幸合同,保险人是否承保以及如何确定保险费,取决于保险人对承保危险的估计和判断,而投保人对相关事项的如实告知,是保险人正确确定保险危险并采取控制措施的重要基础。因此,投保人对保险人在投保单或风险询问表上列出的询问事项,均应根据自己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况进行如实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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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版: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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