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孙燕明)“8月1日,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将施行。新《条例》体现了与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等上位法的有效衔接;落实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进一步完善了生猪屠宰环节全过程管理的各项制度。”7月23日,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农业农村部副部长马有祥表示,新《条例》强化了屠宰环节动物疫病防控的措施和保障;完善法律责任等内容,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大违法成本,震慑违法行为。
截至今年6月底,全国共有生猪定点屠宰企业5443家。其中,上年度屠宰生猪2万头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有1957家,占总数的36%。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局长杨振海表示,新《条例》将屠宰环节行之有效的动物防疫防控措施上升为法律制度,突出强化了相关方的责任,进一步完善了生猪屠宰全过程的管理制度。这是降低疫病传播风险、提升猪肉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屠宰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
马有祥介绍,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舌尖上的安全”,新《条例》主要体现了五大制度:
生猪进厂查验制度。严防存在未经检疫等问题的生猪进入屠宰厂,要求生猪屠宰厂依法查验生猪检疫证明等信息,如实记录生猪的来源、数量、供货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内容,确保生猪来源可追溯。
屠宰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制度。要求生猪屠宰厂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屠宰操作规程、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和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如实记录检验结果,确保屠宰过程可控。
生猪产品的出厂记录制度。要求生猪屠宰场如实记录出厂生猪产品的名称、规格、检疫证明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和联系方式等内容,确保生猪产品去向可查。
问题生猪产品的召回制度。对发现生产的生猪产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等质量安全问题,明确要求生猪屠宰厂及时履行报告、召回等义务,并对召回的生猪产品采取无害化处理等措施,确保问题产品不流入市场。
风险监测制度。由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对生猪屠宰环节的风险因素进行监测,根据风险监测结果,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督检查,结合生猪定点屠宰厂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分级管理制度,提升监管水平。
近两年,在市场的拉动和各方共同努力下,生猪生产快速恢复,市场供应明显增加。截至今年6月末,生猪存栏4.39亿头,同比增长29.2%,相当于2017年末的99.4%。其中,能繁母猪存栏4564万头,同比增长25.7%,相当于2017年末的102.1%。今年上半年,猪肉产量为2715万吨,同比增加35.9%。全国规模以上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屠宰量同比增加45%。
司法部立法四局负责人郭文芳表示,新《条例》规定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建立生猪定点屠宰厂从业者的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包括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等,并依法向社会公示,以信用制度保障生猪屠宰质量。
同时,建立生猪屠宰企业“黑名单”制度。新《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如果被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定点屠宰证书或者从事生猪屠宰管理活动。另外,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生猪屠宰管理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