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刘浩
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户主名字写错,房子该归谁?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房地产公司同意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办理撤销备案登记手续并退还消费者已支付的购房款。
记者了解到,消费者张某贇于2020年购买了一套小户型商品房,并与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随后他陆续支付了54万余元首付款,余款申请了公积金贷款支付。然而,张某贇却被告知公积金贷款无法申请。
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告诉张某贇,购房合同户主名与身份证姓名不符,无法办理公积金贷款。合同签名为张某赟,而身份证上的姓名为张某贇,名字不同,遂拒绝为张某贇办理公积金贷款。
张某贇告诉记者,他在日常生活中并不注意“赟”和“贇”字的不同,签署时“赟”和“贇”字经常混用,所以在上述购房签购单和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无意中签下了“张某赟”。
名字若有误不仅贷款无法办理,更严重的是,这意味着房屋的所有权人并非张某贇,其无法享有该套房屋上的权益。
随后,张某贇要求房地产公司退还购房款,并赔偿自己损失。然而,房地产公司以预售合同已备案,且“贇”字在电脑中很难查询,平时不方便使用为由拒绝了张某贇的要求,并建议张某贇可通过改名来取得房产证。
在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张某贇将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解除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房地产公司退还54万余元的购房款,并赔偿损失30万元。
张某贇认为,房地产公司工作人员严重失职,在合同签订时未尽到严格审查义务,对于自己不能正常办理贷款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且对于自己重新预订房屋,因房价上涨造成的损失,被告也应当赔偿。
房地产公司认为,张某贇在日常工作生活中使用错误的名字,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该承担主要责任,鉴于原告不愿意重新签订合同,同意解除双方间签订的合同并退还购房款。对于张某贇要求赔偿30万元损失没有依据,不予认可。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备案合同名字登记错误,导致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符合解除合同的要件。合同解除后,房地产公司应当返还购房款。至于原告张某贇要求房地产公司赔偿30万元损失,由于张某贇未提供相应证据,法院不予认可。
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房地产公司同意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办理撤销备案登记手续并退还张某贇已支付的购房款。
●法官说法
姓名写错须注销原购房合同
当事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一定要以身份证上的姓名为准,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麻烦。一旦购房合同中姓名写错,且该合同已经在房屋管理相关部门办理备案,就必须注销原购房合同,再签订更名后的新购房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