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聂国春)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实施。根据《规定》,在银行、宾馆、商场、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属侵权行为。《规定》明确,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人脸信息的,未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单独同意,或者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向他人提供人脸信息等,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
据介绍,《民法典》施行以来,截至6月30日,各级人民法院正式以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由立案的一审案件192件,审结103件。“人脸识别第一案”也于今年4月9日二审宣判,依法保护了自然人人脸信息等生物识别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