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李洪涛
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为严格规范商业营销行为,市场监管总局自今年2月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违法违规商业营销宣传集中整治行动,严厉查处借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的名义开展违法违规商业营销宣传活动。
今年8月,吉林省长春市的一些消费者向《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举报称,位于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浦东路上的长春市金叶烟草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春金叶公司),利用公司自营的微信公众号“长春金叶”,借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的名义进行非法营销宣传。记者深入调查后发现,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
记者登录长春金叶公司的微信公众号“长春金叶”看到,其首页刊发了一篇文章,并配发了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标识,文章的后面写有“优惠多多,敬请关注”的广告语,文尾以表格的形式链接着长春市28家零售门店的地址和联系电话。
此外,记者在该公司的微信公众号上还看到另外两篇涉嫌违反《广告法》的文章,一篇是借“八一”建军节之际进行营销宣传,配发了军徽图案,另一篇是利用暑假升学季向学生群体大肆促销。在这两篇文章的文尾,同样写有“优惠多多 敬请关注”字样,也同样以表格的形式,链接该公司在长春市28家零售门店的地址和联系电话。《广告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
8月12日上午,在吉林省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的见证下,记者对长春金叶公司微信公众号上涉嫌非法营销宣传的3篇文章进行了截图取证。8月13日,记者来到长春金叶公司采访。长春金叶公司总经理吕锋英表示,该公司的微信公众号是自营的,涉事的3篇文章也是公司撰写并刊发的。记者采访结束后不久,长春金叶公司微信公众号的3篇涉事文章被全部删除。
8月16日上午,记者向长春市市场监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反映长春金叶公司的相关情况。该局表示将进行核查。9月6日,长春市消费者协会约谈了长春金叶公司。
9月6日下午,长春金叶公司总经理吕锋英等相关负责人应约来到长春市消协。长春市消协此次约谈的主要内容为:告知长春金叶公司约谈的原因、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及其违法营销宣传行为的危害性,并就整改内容和期限提出建议。同时,长春市消协听取了长春金叶公司涉嫌违法违规宣传自查工作情况的汇报,包括其整改措施及计划。
当天下午,《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在长春市人民大街、自由大路等街道,现场随机采访了部分市民,听取了他们对此事的看法。长春市民尤先生是一名退伍军人,他说:“长春金叶烟草公司为了营销、追求利润,利用自营的微信公众号以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八一’建军节及学生暑假升学季的名义开展营销宣传,违反了《广告法》有关规定,长春市消协进行约谈,我举双手赞成。”在新友谊商场门前,23岁的王同学是东北师范大学的一名硕士研究生。她表示,现在很多大学校园都在禁烟,有关部门也多次宣讲吸烟对身体的危害,烟草企业利用暑假升学季搞营销宣传涉嫌违法。
常春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树波在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长春金叶公司利用自营的微信公众号开展营销宣传的行为,涉嫌违反《广告法》第二十二条“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以及《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和烟草的广告”的有关规定。
张树波说,长春金叶公司总经理吕锋英表示微信公众号是自营的,那么,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该公司可能面临如下处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9月13日,记者从长春市市场监管局了解到,《中国消费者报》有关长春金叶公司涉嫌非法营销的调查及报道,引起了该局的高度重视,目前,市场监管部门已经对长春金叶公司立案调查。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广告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有关长春金叶公司涉嫌非法营销之事,一经查明,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法律法规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