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杭州讯(记者郑铁峰)近日,有消费者向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反映,在使用“顺丰速运+”微信公众号寄快递时,发现顺丰公司提供了一项名称为“签收确认”的收费增值服务,收费金额为1元,购买该项增值服务后,收件人需凭顺丰发送的签收码或本人身份证后6位签收快递,消费者认为顺丰提供该项增值服务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经查,顺丰公司官方网站“增值服务”板块中对“签收确认”服务介绍如下:“签收确认”是指快件签收时,需确认收方客户信息或要求收方客户当面签收的一项增值服务,可在收方与寄方起纠纷时,为客户提供签收凭证。
国务院颁布并于2018年5月1日施行的《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为此,浙江省消保委认为,条例中的验收应当包括对物品的当面验视和签收,顺丰速运推出的“签收确认”增值服务,实则是快递公司应尽的法定义务。顺丰速运擅自把“签收确认”从应尽的法定服务内容中拆分出来,涉嫌巧立名目收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顺丰速运推出此项增值服务,容易使得消费者误以为如不勾选此服务项目,顺丰速运则可不提供“签收确认”服务,存在误导消费者的嫌疑。
浙江省消保委有关负责人明确指出,所有寄递企业都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提供并优化服务,切实提升消费者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