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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费率 提高赔付率
意外险市场竞争姿势要变了
作者:聂国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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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聂国春
  经历了大半年的征求意见后,银保监会10月13日印发了《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办法》主要从产品管理、销售管理、信息管理与披露、监督管理等四方面加以规制,统一了产险、寿险公司意外险业务监管口径。”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禹彦在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说,《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压低意外险附加费用比例,提高赔付率,背后体现的是监管部门整顿意外险市场竞争的态度,倒逼保险公司推出好的意外险产品,而不是高返佣的产品。
畸高费率遇强监管
  所谓意外伤害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伤残或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事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来自银保监会的数据显示,2019年保险业实现保费收入42645亿元,提供保险金额6470.04万亿元;其中意外险保费收入1175亿元,保额2824.62万亿元,保费占比2.76%,保额占比却高达43.66%。应该说意外险保费低、保额高,理应受到消费者欢迎。
  然而,由于产品形态简单,差异化竞争性不强,保险公司在销售意外险时往往进行手续费恶性竞争。资深精算师徐昱琛告诉记者,有些意外保险产品的佣金费用率高达80%、90%,部分汽车中介渠道的意外险手续费也超过了50%。
  对此,《办法》明确,各保单年度的预定附加费用率由保险公司自主设定,但平均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相应的上限,即个人短期意外险平均附加费用率上限不得超过35%,长期意外险中,期交产品不得超过35%,趸交产品不得超过18%;团体意外险产品相应上限则分别为25%、15%和8%。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办法》要求保险公司明确意外险费率浮动上下限、浮动依据等,强化对风险的量化分析,实现保险费率同被保险人风险的有效匹配,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对实际支付佣金费用率超出报备佣金费用率的公司,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引导保险公司合理支付佣金费用,降低产品价格,更好地让利于消费者。
赔付率低于50%须降价
  由于手续费畸高,不少险企打起了赔付的主意,市场因此一直受低赔付现象困扰。数据显示,2020年1-12月,意外险原保费收入633亿元,赔付支出为316.04亿元,不到50%。
  有鉴于此,除进一步强化意外险精算监管、规范费率浮动行为外,《办法》明确,建立与赔付情况挂钩的产品定价调节机制,完善意外险费率市场化形成机制。具体来看,年度累计原保险保费收入连续三年超过500万元的、保险期限一年及以下的意外险产品,如过往三年再保后综合赔付率的平均值低于50%,保险公司应及时将费率调整至合理水平,并按相关要求重新报送审批或备案。
  在徐昱琛看来,赔付率过低意味着消费者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将综合赔付率由30%上调为50%意味着对于这类与消费者关系密切的意外险定价不允许虚高定价,使意外险价格合理回归,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
  监管部门还进一步完善了意外险定价回溯制度。《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应于每年年末开展意外险业务回溯工作,根据实际经营情况与精算假设之间的偏差程度,采取费率调整等整改措施,并于次年3月底前完成整改。保险期限一年及以下的意外险产品,应回溯综合赔付率、费用率等指标;保险期限一年以上的意外险产品应回溯发生率、费用率、投资收益率和退保率等指标,逐步淘汰赔付率过低、定价明显不合理的产品。“提高赔付率,核心是要打击高附加费,背后是监管整顿市场手续费无序竞争的态度。”陈禹彦说,动态调整机制能打破保险公司“为销售而销售”的意外险经营模式。
列出九大“负面清单”
  购买汽车票却被搭售2元意外险、去贷款被强制购买借意险、预订酒店又被捆绑上酒店取消险……近年来,意外险在各类消费场景中捆绑搭售的问题备受诟病。
  对此,《办法》制定了销售行为负面清单,针对综合意外险市场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列出了九类禁止性行为,包括捆绑销售、强制搭售;夸大保险保障范围、隐瞒责任免除、虚假宣传等误导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行为;混淆意外险与责任险,扰乱市场秩序;通过无合法资质的机构、未进行执业登记的个人销售意外险;对保险期限一年及以下的意外险,距保单到期日前间隔60天以上预收下一保单年度保费等。
  “与此同时,对负面清单中的行为,强化了监管问责。”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说。
  北京中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滨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混淆意外险与责任险既有将意外险按责任险来进行理赔的,也包括本应是责任险,而设计为意外伤害保险进行经营的情形,但《办法》对此并没有明确禁止,这是一个缺陷。
信息披露保障知情权
  对负面清单中的行为强化监管问责的同时,《办法》还强化了信息披露力度。
  根据《办法》,对年度保费收入超过500万元的意外险产品,保险公司要按产品披露保费收入、赔款金额、综合赔付率等相关信息。按照先个险后团险、先试点后全面的原则分阶段披露,分步推进意外险经营数据、合作机构、赔付率以及典型案例等相关信息披露,逐步扩展险种范围,细化数据维度。2023年首先披露个人意外险经营情况,以及按产品披露航空意外险、借款人意外险、旅行意外险、交通工具意外险等试点险种经营数据;2024年按产品披露所有年度保费收入超过500万元的个人意外险产品的经营数据以及团体意外险的经营情况。
  记者注意到,在银保监会下发的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年度经营数据登记表中,针对公司直销等销售渠道,保单件数、原保险保费收入都成为统计的对象。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坚持问题导向、统一监管规则、全面从严监管、强化监管问责,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意外险费率市场化形成机制,规范意外险市场秩序,“中长期看,意外险市场产品费率将更加科学,佣金费用率更加合理,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
  据悉,《办法》将从2022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抓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同步推进意外险标准化建设、建立反保险欺诈机制等举措,深化意外险改革,更好保障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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