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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观点
“信用修复”不该是一门生意
作者:李英锋

  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大对虚假征信修复、违规征信修复的监管查处力度,提升征信修复的违法违规成本,打掉相关灰黑产业链条,为征信管理与应用营造良好的环境。
■李英锋
  “个人征信报告修复价格,一条1000元至2000元。如果修复不成功,可以退款。”当你因征信记录上有逾期信息而发愁时,恰好有人打出这样的广告宣传,你会相信吗?在大数据时代,一部分机构或个人在商业利益驱使下,利用银行与征信报告主体的信息差,混淆征信异议、信用修复概念,以“征信洗白”“征信修复”为噱头,形成一条集征信修复培训、加盟代理、个人信息售卖于一体的灰色产业链。(据1月10日《法治日报》报道)
  近年来,有关“征信修复”的市场非常火爆,信息主体的修复需求旺盛,而对应的修复供给端也是主体林立,能者辈出。
  只不过,所谓的“征信修复”并不是一种正规的征信权利救济路径,不被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部门认可。尽管《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赋予了信息主体针对错误、遗漏征信信息的异议权,但这种异议只是纠错程序,对记载的错误信用信息进行修正,而非对信用污点的事后“修复”。况且,异议能否成功,关键还要看事实与证据,只有经征信机构核查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的,才予以更正。征信机构不能随意更改、删除征信报告上的准确信息,更不能有偿提供“征信修复”服务。
  一些机构或个人以牟利为目的,将征信异议包装成商业性质的征信修复,忽悠信息主体,甚至通过一些违法失信的手段滥用征信异议权利,让征信异议变了味、走了形。或许,一些信息主体得到了想要的信用修复结果,但很可能是靠伪造数据、虚构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恶意投诉换来的,而这些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
  如果因银行等征信机构审核不严、无底线地对投诉让步,“修正”数据或辅助造假,致使有问题的信用被“修复”,那么,征信报告或征信惩戒机制就被注入了水分,直接拉低征信管理的社会效果。
  作为一门生意的“征信修复”很容易对征信构成二次损害,对此,社会各界需严加警惕和防范。公民、企业等信息主体应该增强法律意识、诚信意识,不要相信相关征信修复机构的忽悠,不要走征信修复的旁门左道,认准征信异议的合法路径。银行等征信机构要加强对征信相关规则的宣传,畅通多元化征信异议路径,引导信息主体合理行使异议救济权,同时,对信息主体易出现违约问题的还贷、消费等环节,积极进行风险警示,从源头减少失信行为。相关监管部门还应加大对虚假征信修复、违规征信修复的监管查处力度,提升征信修复的违法违规成本,打掉相关灰黑产业链条,为征信管理与应用营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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