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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推出信用监管十条新政
以信用监管为基础 构建新型监管机制
作者:刘浩

■本报记者 刘浩
  为进一步推进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构建完善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更大程度地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在《关于发展壮大市场主体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基础上,将其中“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修复机制”进一步细化,推出关于完善信用体系建设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其中,涉及企业年报“多报合一”、合理缩短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制定失信企业信用修复规则等措施。
提升企业年度报告便捷性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局长陈学军指出,信用监管已成为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手段。近年来,上海市场监管部门率先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出企业年度报告制度等,在构建市场信用监管新格局上作出了积极探索。
  提升企业年度报告的便捷性,推行企业年报“多报合一”。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名称、注册资本认缴信息等导入年报系统,企业仅需对相关数据进行确认,无须再次填报。避免企业多头报送,实现企业一次申报,部门数据共享。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信用监督管理处处长海文告诉记者,2021年度上海市企业年报公示率已达到95.8%。为方便企业年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推出一些企业年报便利化措施,如开发微信公众号年报机器人客服问答机制,对企业提出的年报问题进行解答;通过多媒体平台发布年报常见问题集锦、图解,指导企业进行准确年报。
  下一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还将进一步提高年报智能化、便利化水平,主动将企业登记信息中涉及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称和企业注册资本认缴信息等相关情况导入年报信息中,由企业进行确认;继续深化“多报合一”的改革;完善企业公示信息异议处置和举报核查机制,企业公示信息存在轻微差异、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允许企业修改公示,不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推行便企信用承诺制度
  针对在信用监管工作中对守信主体的正向激励不够的问题,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在《若干措施》中丰富信用应用场景,突出了对守信企业的正面激励。支持信用良好的企业参与政府质量奖的培育和申报,将“信用良好”作为申报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的重要考量因素,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申报组织则“一票否决”。积极推进“上海品牌”认证,实施“上海标准”标识制度和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深入开展诚信计量示范社(街)区和诚信计量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支持订餐平台集中展示餐饮服务质量评价结果,促进信誉良好“笑脸”企业提高消费者点单率。
  推行便企信用承诺制度。全面深化食品生产经营、工业产品生产、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等市场监管领域有关行政许可、证明事项的告知承诺改革,通过“一网通办”向社会公开。根据申请人的信用状况确定告知承诺的适用对象,将信用信息充分运用到事项办理过程中,对守信主体提供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在上海市推行企业名称申报承诺制,并在浦东新区实施承诺制注销。
  据了解,2021年,上海市市场监管部门更加注重双随机抽查与信用风险分类监管的统筹运用,全年共开展随机抽查814次,检查市场主体12.3万户次。目前,已初步形成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若干措施》进一步明确差异化监管,提升企业感受度,对诚信经营者“无事不扰”,对违法失信者“无处不在”。
  建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对信用良好的企业“无事不扰”,采取“事件触发式”监管,当出现举报投诉、转办交办等线索的时候才上门;对信用风险一般的企业,按照总量3%-5%,每1-2年抽查一次的常规比例和频次进行抽查;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企业,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直至全覆盖100%抽查。
支持失信企业修复信用
  “清单”之外无抽查惩戒。上海市市场监管部门严格实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管理,除因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开展针对性检查以外,不再额外抽查。在登记事项、公示信息抽查中,对近两年已被抽查且未发现问题的市场主体于当年将不再组织抽查。此外,将编制新版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严格控制惩戒内容,准确界定信用信息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认定范围,确定联合惩戒事项,规范对失信行为的约束惩戒。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建立完善了市场主体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提前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等多项信用修复制度。2021年9月1日以来,有6739户企业被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以往,相关法规对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信用修复问题,都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在修复期限、情形、条件、程序等方面的规则不够具体。企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情形过于宽泛,列入期限较长。
  现在,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明确失信企业信用修复规则,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以外,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1年,且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未再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企业,指导支持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申请信用修复,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解除信用约束措施。
  此外,在《若干措施》中,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充分考虑市场主体的实际需求,合理缩短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在过去,根据相关规定,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一般为5年。现在,对仅受到警告的行政处罚信息不予公示;对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满3个月即不再公示;对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满6个月(其中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满1年)且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支持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申请信用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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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版: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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