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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未经校准的设备检测自来水水质
吉林大安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被罚
作者:李洪涛

  本报长春讯(记者李洪涛)自来水饮用安全关乎千家万户,关乎百姓的身体健康甚至是生命安全。吉林省大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对自来水样品进行检测时,使用未经校准的设备,近日被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据执法人员介绍,2021年10月12日,该局依据《大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对大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查,发现该中心《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住所地址不一致。同时,执法人员随机抽取了6份该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证书》,均为大安市自来水公司送检的水质检测,出具报告日期均为2021年6月13日。该中心出具上述报告检测数据时所使用的设备涉及3台,分别为气相色谱仪、原子吸分光光度计和双原子荧光光度计。令执法人员意想不到的是,这3台检测设备的《校准证书》首次校准日期均为2021年7月27日,也就是说,该中心对大安市自来水公司送检的水质进行检验检测时,使用的3台设备还未完成校准,导致量值无法溯源。另外,出具上述检测报告所使用的样品已没有备检样品,致使检测数据无法复核。
  2021年10月26日,大安市市场监管局对此事进行立案调查,最终认定该中心使用未经校准的仪器设备开展水质检测,面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使用未经校准的仪器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同时,要求对该中心机构地址变更而未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行为进行责令整改。
  2021年12月13日,大安市市场监管局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该中心提出免予或减轻行政处罚请求并进行了陈述申辩。大安市市场监管局认为,该中心陈述申辩提出的理由不影响案件的违法事实认定,也不属于法定从轻、减轻、免予处罚的情形。该中心未要求举行听证。
  2022年1月13日,大安市市场监管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事实与证据,认定该中心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对该中心作出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截至记者采访时,该中心已按要求进行了整改,并缴纳了3万元罚款。
  2月14日上午,就大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使用未经校准的设备对自来水水质检测一事,吉林省消费者协会新闻与公共事务部主任谢婉余在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城市自来水水质的数据和指标事关公共安全,大安市城区的自来水用户有权获知自己所饮用水质的真实情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另外《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不得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因此,该中心行为恶劣,应该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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