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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健委发布通知及标准
促进托育机构规范发展
作者:孙燕明

  本报讯(记者孙燕明)近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促进托育机构规范发展,国家卫健委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做好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工作。同时,以保障婴幼儿健康为出发点,制定了《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基本标准》)。
  《通知》要求,托育机构向所在地县级卫健部门备案时,应当满足《基本标准》各项要求,包括环境卫生、设施设备、人员配备、卫生保健制度等内容。托育机构备案前按照《基本标准》进行自我评估,达到基本标准各项要求的方为合格。县级卫健部门收到托育机构备案时提交的卫生评价报告,应当核验材料的完整性。
  县级卫健部门向托育机构提供备案回执后,应当严格按照《基本标准》,对托育机构环境卫生、设施设备、人员配备、卫生保健制度等情况进行现场核实勘验。对于不符合《基本标准》的,应当自接收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机构,说明理由、责令改正并向社会公开。
  记者注意到,《基本标准》中环境卫生条款要求,室外活动场地地面平整、防滑、无障碍、无尖锐突出物,采用软质地坪,确保安全。需要获得冬季日照的婴幼儿生活用房窗洞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0%。夏热冬冷、夏热冬暖地区的婴幼儿生活用房不宜朝西;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遮阳措施。婴幼儿生活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乳儿班和托小班应有安全围栏、地垫。室内环境中甲醛、苯及苯系物等检测结果符合国家《室内空气质量标准》要求。
  设施设备条款要求,设有保健观察室,建筑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至少设有1张儿童观察床。保健观察室应与婴幼儿生活用房有适当的距离,并应与婴幼儿活动路线分开。每班有专用水杯架和奶瓶存放处,标识清楚,有饮水设施。除集中式供水外的生活饮用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饮水机等所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取得卫生许可。每班有专用毛巾架,标识清楚,毛巾间距合理。有消毒柜等消毒设施专用于水杯、毛巾、餐具消毒,婴幼儿每日1巾1杯专用,每日消毒。设有独立的厕所和盥洗室,盥洗室内有流动水洗手装置。招收2岁以下婴幼儿的应设有哺乳室或哺乳区域,哺乳室或哺乳区域应设置隐私保护设施。
  卫生保健制度条款规定,建立一日生活制度(包含婴幼儿照护内容)、膳食管理制度、体格锻炼制度、卫生与消毒制度、健康检查制度、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制度、常见疾病预防与管理制度、伤害预防制度、健康教育制度、卫生保健信息收集制度。
  此外,《基本标准》对人员配备提出要求,至少明确1名专(兼)职保健员。保健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过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合格。
  国家卫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考虑到现阶段我国托育服务刚起步,托育机构普遍规模较小的现状,《基本标准》定位于既要满足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安全规范的诉求,确保婴幼儿健康,又要与托育机构现行发展水平相适应,进一步促进托育机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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