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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市场监管部门提醒消费者——
签合同细审阅 不公平可拒签
作者:施本允

■本报记者 施本允
   为进一步规范重点领域合同格式条款、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近期,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管局通过抽查自我声明公开的合同、开展集中检查、结合举报投诉处置等方式,深入开展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行动,清理了一批不公平格式条款。近日,该局对外公布了部分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并进行了评述,涉及个人信息、医疗美容、网游广告等领域,同时提醒消费者签订格式条款时应仔细审阅,对于不利于自身合法权益的条款可以提出异议、要求删除或修改,以及拒签。
个人信息领域
  ●条款:点击“同意并继续”默认××APP可以将用户信息分享给其他APP,不同意便无法使用该APP。
  ●分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上述条款中APP经营者的行为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是对APP使用者隐私的侵犯。消费者基于对相关APP功能的需求和信赖,对其下载使用,点击同意是表明允许其下载的APP依法合理地收集其个人信息,并不代表消费者同意APP经营者可以传播、泄露其个人信息以及其他APP经营者收集其个人信息。如果消费者个人信息得不到保护,隐私权就会受到侵害,市场信息就会混乱,消费者会畏于消费,畏惧使用APP,不仅导致网络消费受阻,而且市场发展秩序也会受到破坏。
  ●建议:删除不合理条款内容,可修改为“同意即只同意本APP依法合理收集用户个人信息,且APP经营者应出示线上承诺书,承诺不会泄露用户个人信息,违者依法追究责任”。
医疗美容领域
  ●条款:给患者做美容手术……可能出现排异反应及其他未知的问题,医生与患者都难以预测,如若发生,可表现为局部红肿、渗液乃至破溃或其他反应,系患者体质所致,与手术本身无关,患者应及时就医,医生应尽快医治,患者不能因此无故纠缠。
  ●分析:《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医疗行为导致患者出现损害,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并且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医疗损害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上述条款应予修改。
  ●建议:删除不合理条款内容,可修改为“给患者做美容手术……可能出现排异反应及其他未知的问题,医生与患者都难以预测,如若发生,可表现为局部红肿、渗液乃至破溃或其他反应,若查明由患者体质所致,与手术本身无关的,医疗机构不用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帮助患者及时就医,医生应尽快医治;因医治操作不当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若医疗机构无法举证不是由患者体质导致的,医疗机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及时医治患者”。
进口产品领域
  ●条款:除非相关法律另有规定,所有中国地区专门店售卖的货品均不得退货。
  ●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可以按规定退换货,这是经营者的法定责任。经营者没有权利设置一个格式条款来推卸自身的法定责任。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的不公平不合理规定,否则这种格式条款就是无效“霸王条款”,对消费者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作为消费者,要对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说“不”,且签订相关条款时应仔细审阅,对于不利于自身合法权益的条款可以提出异议,要求删除或修改相关条款,否则可以拒签。
  ●建议:删除不合理条款内容,可修改为“经营者在经营进口产品时,要遵守中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得用地域区别对待消费者,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网游广告领域
  ●条款:部分经营者规定,本公司对于用户经公司发布的广告、展示而购买、取得的任何产品、信息或资料,不承担任何责任。
  ●分析:根据《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游戏经营者通过游戏平台自行发布广告或者接受他人委托发布广告时,应当承担相应的审核管理义务。网络游戏经营者企图用格式条款免除公司自身法定义务与责任,意图使消费者不得追究其任何法律责任,属无效条款。网络游戏经营者应该遵守行业规定和法律法规,积极审查网络游戏中出现的广告,对不合法的广告等不应予以同意发布,因审查失职等原因导致不良广告发布,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依法对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受到行政处罚。
  ●建议:删除不合理条款内容,可修改为“本公司对于用户经不属于本公司发布和审查的广告、展示而购买、取得的任何产品、信息或资料,不承担任何责任;但用户有证据证明确属于本公司发布、审查范围内的,造成损害的,可以要求本公司赔偿”。
仓库储存领域
  ●条款: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加收仓储费由保管人单方决定。
  ●分析:《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五条规定“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入库单等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该条款只是明确规定“应当加收仓储费”,但对于仓储费加收额度并无明确规定。单方决定加收仓储费额度,会增加存货人的义务,过高的收费不符合利益平衡,且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和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加收仓储费应由双方协议约定,协议不成的,按照合同履行地市场价,应按照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按规定履行。
  从仓储保管方来看,保管方直接目的是通过保管行为获取收入,同时也应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仓储合同义务。加收仓储费是保管方的权利之一,但保管方行使权利不得损害存货方的利益,即保管方在规定仓储加收费时不得随意定价、不得明显超出市场价等。存货方对加收仓储费有异议的,保管方应与之协商。从存货方角度来看,一般来说,逾期不取货物是存货方的责任,保管方加收仓储费是合理情形。保管方加收合理仓储费的,存货方应予以支付。对于保管方不合理加收仓储费,存货方可以提出异议,并与保管方协商。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或消费者组织寻求帮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建议:可修改为“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加收仓储费由保管方与存货方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合同履行地或政府定价、指导价”。
驾校培训领域
  ●条款:报名有效期内乙方出现任何形式的单方毁约,支付违约金给甲方,违约金为乙方所有学费的百分之五十。
  ●分析:《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报名有效期内,若学员出现单方毁约的情形,驾校方要求违约金是合理请求。但是该合同条款写明的是“任何形式”,这就不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对于“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合同履行”的规定,驾校方的合同条款过于绝对,考虑欠佳。驾校合同规定“违约金为学员所有学费的百分之五十”,虽然《民法典》对于违约金的具体数额没有约定,但是根据第五百八十二条和五百八十五条可以得知,违约金应当按照当事人约定的数额或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来计算,而不是驾校单方决定,且出于合同利益平衡角度考虑,违约金按学员所有学费的百分之五十计算,是明显过高的,这不符合立法目的和公序良俗。从学员的角度看,为了实现驾校培训合同目的,应该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合同,除不可抗力因素影响,若因其他原因单方毁约理应支付合理违约金。
  ●建议:删除不合理条款内容,可修改为“报名有效期内乙方出现任何形式的单方毁约,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应支付违约金给甲方,违约金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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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版: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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