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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与回音
食品级牙膏误导消费 消保委调解商家退款
作者:刘浩

  本报上海讯(记者刘浩)“可吞咽低氟”的食品级儿童牙膏,真的可以吃吗?近日,消费者吕先生为其孩子购买了这样的儿童牙膏,收到货后经多方求证发现根本没有能食用的牙膏,联系客服要求退款被拒。经上海市金山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调解,经营者同意退款并赔偿500元。
  记者了解到,近段时间吕先生正在为孩子挑选儿童牙膏。他在网购平台购买了一款宣称“可吞咽低氟”“食品级”的儿童牙膏。事后经同事提醒,牙膏是化学制品,含有很多种化学元素,吞食下肚对儿童身体会造成伤害。吕先生联系商家客服被告知影响二次销售拒绝退款,遂向金山区消保委投诉。
  受理投诉后,金山区消保委工作人员与对方企业负责人进行沟通。该负责人辩称“可吞咽”牙膏不是食用,而是指食用级。金山区消保委工作人员认为,这与《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儿童化妆品标签不得标注‘食品级’‘可食用’等词语或者食品有关图案”不符。同时,第二十一条规定,儿童牙膏参照本规定进行管理。该经营者认识到错误,主动与消费者取得了联系,退款并赔偿500元,同时修改相应宣传内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金山区消保委指出,儿童的免疫力相对较低,皮肤处于发育阶段,各项功能不完善,使用不合格产品容易造成过敏反应。化妆品含有一些香精、防腐剂、香料等,所谓“食品级”“可食用”化妆品,更多是营销噱头。牙膏属于化妆品范畴,若宣称“可以吃”,则应归为食品范畴。无论是国家药监局新发布的《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还是以往相关法规,儿童化妆品都不能宣称“可食用”“食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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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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