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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行业相关自律规范发布
禁止以预期收益概念误导消费者
作者:聂国春

  本报讯(记者聂国春)为促进理财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切实保护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近日,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中国银行业理财业务自律规范》(以下简称《自律规范》)和《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展示行为准则》(以下简称《行为准则》),切实发挥理财行业自律管理职责。
  本次发布的《自律规范》包括总则、自律约定、自律管理、附则等部分,内容涉及经营理念、内控管理、风险管理、理财销售、市场环境、行为规范、信息披露、产品导向、发展养老产品、社会责任等方面。《自律规范》明确,在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时,应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规则、合作协议及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打破刚性兑付,不直接或变相宣传、承诺保本保收益。机构要引导投资者深化对理财产品的理解,培育投资者理性成熟的投资理念,共同反对违规宣传、销售误导、诋毁同业、虚假估值、承诺收益、利益输送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和行为。同时,要通过合法披露方式,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消费者披露产品信息及风险提示,使消费者充分了解产品特征和资产投向,提升银行理财市场的透明度,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
  2022年,股债市场均表现不佳,银行理财的信息披露和净值波动问题,备受消费者关注和讨论,理财产品“破净”一词也多次冲上热搜。《行为准则》明确,业绩比较基准展示是指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在开展销售业务时,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宣传销售文本、网站、网上银行、手机APP等形式或渠道对理财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的列示、描述、解释、引用等行为。《行为准则》强调,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应严格区别于预期收益率,不具有约定收益的涵义,禁止以业绩比较基准直接替代或实际替代预期收益率,禁止在销售活动中以预期收益的概念误导消费者,禁止通过调节收益等方式变相实现业绩比较基准。理财产品存续期间,管理人应根据市场研判、投资策略等情况,审慎决定业绩比较基准的调整事项,如确需调整,除应通过常规展示方式向消费者充分、醒目披露调整信息和原因外,还应按照信息披露相关要求及时履行向理财产品持有人的告知义务。原则上,业绩比较基准展示应保持连贯性,不得取消或停止展示,不得在理财产品封闭运行期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
  “《行为准则》属于理财业务自律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托《自律规范》实施相关自律管理工作。”中国银行业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由于许多消费者在做出理财产品投资决策时将业绩比较基准作为重要参考,规范业绩比较基准展示行为将有助于充分反映理财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向消费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增强其对产品性质和特点的判断,有利于充分揭示理财产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信义义务特征。
  此外,《行为准则》设置了6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相关机构应逐条对照、积极整改。据介绍,中国银行业协会正针对过往业绩展示行为专题研究,相关自律准则将另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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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版: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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