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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发布提醒函
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经营行为
作者:张文章

  本报福州讯(记者张文章)今年6月至12月底,福建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联合16部门在全省深入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不规范问题整治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行动。近日,福建省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告法》《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双减”文件规定,向全省各校外培训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发布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经营行为的提醒函。
  提醒函要求,不区分学科类、非学科类,禁止在主流媒体及其新媒体、网络平台以及公共场所、居民区等线上线下空间刊登、播发面向中小学(含幼儿园)的校外培训广告。
  不得虚构教师资质、虚构执教履历、虚构用户评价,不得实施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规范签约履约,明确培训项目、培训要求、培训收退费及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内容。不得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
  应当在办学场所的醒目位置依法依规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计价单位、计价方法等信息,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特别提醒各校外培训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查处,坚决维护良好经营秩序和市场环境。同时,欢迎社会各界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监督,发现上述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一经查实,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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