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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锅店关门导致消费券失效
消委会启动诉调对接为消费者挽回损失
作者:刘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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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一:消费券已无法使用。
图二:火锅店已关门停业。
图三:消费者与火锅店签订退款协议。
■本报记者 刘文新
  重庆市长寿区姊妹老火锅店与拓客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客营销公司)合作,向数百名消费者销售面额为39.9元的消费券。在未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该火锅店突然关门停业,导致消费券无法使用。重庆市长寿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启动诉调对接工作机制,支持消费者提起集体诉讼。截至8月14日,火锅店与360名消费者签订调解协议,回收消费券1200余张,返还消费券金额5万余元。
  消费者袁先生告诉《中国消费者报》记者,7月6日,1名推销人员向他推销“姊妹老火锅店感恩大回馈”消费券,说只要花39.9元(限4个以上成年人使用)就能购买一张消费券,在火锅店享用“五荤”“五素”超值套餐。“五荤”是指精品发毛肚、鲜鸭肠、深海鱼片、老肉片、王中王火腿等5个荤菜;“五素”是指冷锅鸭血、井水豆芽、三秒海带苗、黑木耳、冬瓜片等5个素菜。消费券注明“使用时间长期有效”。袁先生感觉划算,便花39.9元购买了1张消费券。7月24日,袁先生和朋友准备用消费券去火锅店消费,发现火锅店已关门停业。
  袁先生和其他数百名消费者向长寿区消委会投诉。长寿区消委会调查得知,姊妹老火锅店成立于3月22日,7月2日,火锅店与拓客营销公司签署引流推广合作协议,约定拓客营销公司以印制并销售消费券的形式,为火锅店作宣传推广。消费券的销售收入归拓客营销公司所有,主要用于支付推销人员薪资、餐饮费、住宿费、交通费等。火锅店不再向拓客营销公司支付报酬。
  记者看到,该协议内容极不规范。协议约定推广时间为4天,但具体时间却从7月6日开始计算,7月13日结束,实际时间共8天;双方的电话和微信约定印制消费券900张,合同上写的却是2000张;乙方名称是拓客营销公司,却没有盖公司的公章,落款是公司负责人苟某某的个人签名。
  在实际操作中,拓客营销公司派出合同约定的40名推销员全力推销消费券,仅7月6日、7日两天时间,就销售了2600张消费券。
  7月24日之前,火锅店已回收消费券900张。火锅店老板操某莉认为,这900张消费券虽然给火锅店带来了客源及流量,但并没有给火锅店创造利润,反而造成了亏损。当得知市场上还有1700张消费券没有消费后,操某莉认为火锅店已无力承担潜在的巨额损失,于是在7月24日关门停业,并向长寿区市场监管局申请注销工商营业执照。
  在调解过程中,长寿区消委会秘书长蒋耀锋表示,火锅店在未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突然关门停业,导致消费者购买的消费券无法正常使用,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火锅店老板操某莉称,消费券的收入全部归拓客营销公司所有,消费者应该找拓客营销公司退款。
  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长寿区消委会于7月底启动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在360名消费者中,有11位提出了诉讼申请,长寿区消委会支持他们向长寿区人民法院提起集体诉讼,其他消费者继续通过调解方式维权。
  近日,长寿区人民法院根据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委派长寿区消委会组织诉前调解。经多次调解,火锅店与360名消费者达成调解协议,回收消费券1200余张,退还消费券金额5万余元。
  蒋耀锋在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火锅店关门停业的主要原因在于对拓客营销公司引流揽客的成本与火锅店运营收益的预估出现严重偏差,最终导致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投诉的是火锅店,火锅店就必须承担相应的退款责任。而火锅店的权益受到损害,是其与拓客营销公司的合作所导致的,属于另外一层法律关系,火锅店可以通过相应的渠道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本文图片均为谭丽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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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版: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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