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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等七部门
曝光危险化学品违法案件
作者:鞠闻

■鞠闻
  近期,市场监管总局、中央网信办、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国家邮政局等七部门集中开展相关领域销售危险化学品专项治理,加大对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侦破了一批刑事案件。为有力震慑违法行为,近日,七部门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充分发挥以案释法、教育警示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破获周某仙等11人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案
  今年5月25日,浦东分局破获一起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案,累计抓获涉案人员周某仙(女,51岁,浙江衢县人)、陈某锋(男,43岁,河南商城县人)等11人,查获工业甲醇等危险化学品20余吨。
  经查,周某仙、陈某锋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非法手段从江苏太仓等地采购大量工业甲醇,储存在浦东区私建的2处仓库内;招揽9名分销人员通过社交平台等方式向饭店兜售、运送工业甲醇,冒充“环保油”从中非法获利。犯罪嫌疑人周某仙、陈某锋等11人行为均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涉嫌非法经营罪。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周某仙、陈某锋等11人先行拘留,取保7人,决定起诉4人。
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查处健坤化工有限公司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进行备案案
  今年4月,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利用安徽省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发现合肥健坤化工有限公司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入库备案不及时(超过5天)的情况,且信息预警6次,该公司仍未采取任何措施。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河南省开封市杞县应急管理局查处无证销售危险化学品案
  今年4月13日,开封市杞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发现有人在某社交平台上通过视频宣传利用流动油罐车销售柴油。经核查,位于杞县某商砼站院内停放一辆储存危险化学品(柴油)的油罐车,现场测量油罐内还有柴油300L。柳某在社交平台上看到厂家的宣传广告,厂家声称销售合法的加油车、手续齐全,于是柳某买了一辆,并利用社交平台销售柴油,购油者通过社交平台下单、支付或现金支付。
  当事人柳某未经许可、无证经营危险化学品,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杞县应急管理局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行为,没收柴油300L及违法所得9860元,并处以10.0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应急管理局查处苏州市东吴玻璃仪器有限公司在电商平台违法售卖危险化学品案
  今年2月27日,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应急管理局收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举报情况移送函》,反映辖区苏州市东吴玻璃仪器有限公司涉嫌在电商平台违法销售危险化学品。
  经查,该公司在电商平台注册“东吴工业品”专营店,于2022年3月发布了商品氯化钡(商品编号:10041757258151)的销售信息。氯化钡上架期间,无违法销售记录、无违法所得。氯化钡为《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列明的危险化学品,并且不在该公司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内。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执法部门对该公司处以10.7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湖南省株洲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株洲市星空化玻有限责任公司无证生产危险化学品案
  今年2月7日,株洲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湖南省市场监管局产品质量违法线索交办函,对相关线索进行立案调查。经查,2022年12月,株洲市星空化玻有限责任公司从湖南某有限公司购进浓度98%硝酸2万公斤。该公司在未取得工业级硝酸《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情况下,生产浓度65%—68%(±2)的工业级硝酸5500公斤。上述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未对外销售,无违法所得,总货值金额14874元。当事人已停止生产该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4月21日,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株洲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行为处以没收违法生产的浓度为65%—68%(±2)工业级硝酸5500公斤、罚款14874元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涉危险化学品的虚假广告案
  今年5月16日,余杭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有关线索,对当事人刘某开设的网店“鑫盛贵金属”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自2022年12月8日起在电商平台上发布“稀硫酸溶液60%1000毫升稀硫酸标准溶液中小学化学实验用实验室”的商品及相应广告。经检测,该商品硫酸根离子含量小于1%,与网店描述(60% 稀硫酸)不一致。网页页面宣传“60%稀硫酸”目的为便于获取商品流量,实际商品为自制油污清洁剂。至今年5月16日商品下架,该商品共销售5492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虚假广告。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余杭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行为处以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杭州市邮政管理局查处杭州驿峰物流有限公司违法收寄危险化学品案
  今年4月23日,杭州市邮政管理局对杭州驿峰物流有限公司揽收电商平台某网店寄递的快件(内含禁寄物品,标识含硫酸成分)开展调查。经查,该公司在揽收过程中未执行安全查验制度,导致禁寄物品寄出,涉嫌违反《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杭州市邮政管理局对该公司处以2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和快递员均处以1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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