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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无药品经营资质个人提供药品
福建一善药业被罚款
作者:张文章

  本报福州讯(记者张文章)近日,福建省药监局通报一起行政处罚案:福建一善药业有限公司涉嫌将人粒细胞刺激因子注射液销售给无药品经营资质的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班秀荣保健品门市部,被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200元,罚款3000元。
  今年6月28日,福建省药监局厦门药品稽查办执法人员对福建一善药业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向“永城市东城区班秀荣保健品门市部”销售人粒细胞刺激因子注射液[规格型号:125
μg(1000万IU)/0.5mL/支(预充式),批号:202206BS06、202209BS10]。经查,“永城市东城区班秀荣保健品门市部”并无药品经营资质。当事人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的,不得为其提供药品”的规定,涉嫌向无药品经营资质的个人提供药品。7月3日,厦门药品稽查办对该公司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福建一善药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0日销售30盒人粒细胞刺激因子注射液(批号:202206BS06)给“永城市东城区班秀荣保健品门市部”,于2022年12月29日再次销售50盒人粒细胞刺激因子注射液(批号:202209BS10)给该保健品门市部。销售单价均为40元/盒,销售金额合计为3200元。涉案批次药品的总货值金额为3200元。
  6月28日,福建一善药业有限公司根据《药品召回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永城市东城区班秀荣保健品门市部”发出《召回通知》,并与对方确认,涉案批次药品均已售完,无上述批次药品召回。
  福建一善药业有限公司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向无药品经营资质的个人提供药品的行为。鉴于该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违法事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符合《福建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对该公司的行政处罚以从轻处罚进行裁量。8月23日,厦门药品稽查办依法对福建一善药业有限公司予以上述行政处罚。
  记者通过企查查获悉,“永城市东城区班秀荣保健品门市部”为个体工商户,2021年7月1日因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永城市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今年3月14日,该保健品门市部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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