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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南少林药业生产销售劣药被罚
作者:张文章

  本报福州讯(记者张文章)9月18日,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一起行政处罚信息。福建南少林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少林药业)因涉嫌生产销售劣药呋塞米注射液,被责令改正,没收涉案药品及违法所得。
  2022年6月9日,福建省药监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收到《关于对福建南少林药业有限公司开展核查处置的通知》,其附件泉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载明:南少林药业生产的呋塞米注射液(批号:20220102,规格:2ml:20mg)在2022年省级药品监督抽样中,检查项下“可见异物”不符合《中国药典》2020年版二部规定。福州药品稽查办向当事人依法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书,并于2022年6月27日正式立案调查。
  经查,南少林药业共生产上述批号呋塞米注射液共12958盒(10支/盒),当事人已销售11100盒,销售总金额为31.3176万元。2022年11月30日,当事人将库存的呋塞米注射液产品和前期召回的839盒+2支全部销毁。当事人启动召回程序后,共召回上述药品1081盒+2支,2023年3月15日,福州药品稽查办对当事人后期召回的呋塞米注射液共242盒进行扣押。
  福州药品稽查办认为,对该批产品进行风险评估监督抽样,经福建省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结果合格,但根据《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可见异物为不宜复验的检验项目”规定,无法否定该批药品被监督抽验“可见异物”不合格的事实。为此,依据泉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载明的结论,南少林药业生产的呋塞米注射液依法应当认定为劣药。
  在此案调查过程中,南少林药业提交的部分销售发票、退货发票、产品发运记录、召回通知、《药品召回回执单》等材料不真实,按照《药品管理法》和《福建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应当依法给予从重处罚;该产品为注射剂,属于高风险产品,按照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依法给予从重处罚。
  近日,福州药品稽查办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南少林药业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呋塞米注射液242盒,罚没款合计64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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