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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整治不公平格式条款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作者:尹训银

■本报记者 尹训银
  今年以来,山东省市场监管部门以保障民生为导向,持续深入开展“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严厉打击“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是“铁拳”行动的重点内容之一,近日,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了4起相关典型案例。
济南市历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济南荣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身违约责任及未如实开具销售发票案
  4月6日,济南市历城区市场监管局对济南荣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及未如实开具销售发票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
  2月2日,根据群众举报,历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汽车时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经查,当事人在销售协议书中,采用格式条款“约定事项:购方提车前需要将本协议余款缴清后方可提车。如购方超过约定交车日期,经卖方催促仍不办理交款提车手续,卖方将没收全额定金。如卖方超过约定交车日期10日内仍不能交车的,应退还全额定金”,免除自己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另查明,当事人未如实开具汽车销售发票的行为,违反了《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和《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历城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青岛市市北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青岛禾创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7月20日,青岛市市北区市场监管局对青岛禾创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7月20日,市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青岛禾创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提供服务时与消费者签订的《在线课程服务协议》有“第九项课程退学退费4.入学手续办理完毕超出90天:鉴于本课程服务为在线数字化商品,则代表您对课程无异议,您与禾创科技均无权解除课程订单或本协议,不予办理退学退费”“第八项免责条款1.禾创科技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提供本服务的平台或相关设备进行检修、维护、升级等,若因此造成相关服务在合理时间内中断或暂停的,若由此给您造成损失的,您同意放弃追究禾创科技的责任。禾创科技不承担任何责任”等内容,存在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八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市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青岛市城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青岛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3月21日,城阳区市场监管局对青岛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举报,城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青岛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利用与消费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免除自身违约责任。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城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德州市德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德州市宝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6月13日,德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德州市宝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3月9日,根据举报,德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德州市宝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与购房者签订的三种不同版本的《德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中,存在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的不公平格式条款。自2021年10月起,当事人已与消费者签订合同78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德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在市场交易中,合同是经济交流双方建立信任的落脚点。不公平格式条款会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的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加重消费者的责任负担,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市场监管部门重拳出击,持续加大对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侵权行为的执法力度,营造诚信经营、放心消费的良好环境,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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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版: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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