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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转正”
对准入门槛从严管理
作者:聂国春

■本报记者 聂国春
  试点两年后,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转正”并扩容。10月25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促进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将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从试点转为常态化,符合条件的人身保险公司均可经营,同时产品管理由试点时的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由试点转向常态化经营
  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是一种资金长期锁定,专门用于个人养老保障的保险产品,具有投保简便、交费灵活、收益稳健等特点,为人们长期积累“养老钱”提供了新的选择。
  2021年5月,原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明确自2021年6月1日起,在浙江省(含宁波市)和重庆市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为1年,鼓励试点保险公司积极探索服务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和各种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需求。2022年3月,原银保监会决定将试点范围扩展至全国,同时试点机构也在原来6家的基础上扩展至全部养老保险公司。
  “自试点启动以来,业务进展总体平稳。金融监管总局梳理总结试点经验,广泛听取各界意见,决定将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从试点转为正常业务,符合条件的人身保险公司均可以经营。”金融监管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
  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9月末,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承保保单合计63.7万件,累计保费81.6亿元。其中,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投保保单约7.9万件。
  邮储银行研究员、中国养老金融50人论坛特邀研究员娄飞鹏表示,《通知》将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由试点转为常态化业务,并明确保险公司经营条件,对产品设计、销售管理等提出明确要求,有助于推动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扩大产品供给,增强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对消费者的吸引力,从需求侧推动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发展。
机构扩容门槛提高
  根据《通知》要求,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可经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一)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且不低于公司股本(实收资本)的75%;(二)上年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三)上年度末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低于100%。养老主业突出、业务发展规范、内部管理机制健全的养老保险公司,可以豁免第一款关于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的规定。
  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保险公司应当自年度结束后第16个工作日起停止销售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并向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报告;如果相关指标重新符合要求,金融监管总局自收到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不同意见的,保险公司可恢复销售。
  “经营这项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能够长期稳健地开展养老资金风险管理。因此,《通知》对保险公司经营条件提出了较高要求。”金融监管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称,经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定期确认相关指标是否符合规定,并相应进行业务调整。
  虽然从资本充足率的角度看,经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的准入门槛属于最严的一档,但记者梳理发现,目前行业有30多家险企或可达到《通知》规定的经营门槛要求,预计未来将会有更多机构开发并销售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
  据了解,目前市场上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一般有两个账户,分别为稳健账户和进取账户,二者均有保底收益,类似万能险“保底+浮动”的收益模式,前者保底年收益率多为3%或2.5%,后者保底年收益率则较低,部分产品为0%。
  《通知》明确,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采取账户式管理,可以采取包括趸交、期交、灵活交费在内的多种保费交纳方式。产品设计分为积累期和领取期,保险公司可以依法合规建立持续奖励机制,引导消费者长期积累和领取养老金。保险公司应当为消费者提供一个以上的投资组合,不同投资组合收益率可以不同。投资组合保证利率一经确定,不得调整。
强化产品设计和销售管理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通知》对专属商业养老保险销售管理也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是强化主体责任。明确保险公司应当履行销售管理主体责任,加强机构管理、人员管理和销售行为全流程管控。二是规范销售渠道。除传统渠道外,保险公司可以委托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以及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城市商业银行在其经营区域内宣传和销售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接受保险公司委托的商业银行通过官方线上平台宣传和销售的,应当完整、客观记录在销售页面上呈现的营销推介、关键信息提示和投保人确认等重点环节,满足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要求。三是加强销售管理。对制作销售宣传材料、收取保单初始费用、提供产品说明书、信息披露等作出规定。
  “《通知》把演示利率从原先的高中低三档调整为现行的高低两档,旨在合理引导消费者的预期。”方正证券研究员许旖珊指出,为鼓励消费者长期参与专属商业养老保险,《通知》还首次对退保做出明确规定。消费者在积累期前5个保单年度内退保,保单现金价值不得高于累计已交保费。
  《通知》要求,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加强对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监管,对于产品管理、销售管理、投资管理、信息披露等问题,将采取风险提示、监管约谈、责令限期整改等监管措施,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下一步,监管部门将支持符合要求的人身保险公司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保障需求。督促人身保险公司持续提高专业能力,加大人才队伍、信息系统建设等资源投入,实现专属商业养老保险长期稳健发展。强化业务监管,保持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切实保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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