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  首页 - 往期报纸 - 帮助    
  文章搜索:
重庆西彭镇敬老院因采购青椒农残超标被处罚
作者:刘文新 文/摄
图片

图:重庆西彭镇敬老院因使用农残超标青椒被处罚。
  本报重庆讯(记者刘文新文/摄)近日,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敬老院因采购的青椒中农药残留量超标,被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管局罚款5000元,违法所得120元被没收。
  记者了解到,今年3月16日,检测机构对西彭镇敬老院采购的10公斤青椒进行抽样检测,抽样数量2.5公斤。4月11日出具的检测结论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这批青椒是西彭镇敬老院于3月9日,从重庆鸿派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购进的,购进单价为每公斤12元,购进数量为10公斤,抽样数量为2.5公斤,其余7.5公斤已由食堂作为原材料全部使用完毕,没有单独出售。因此本案货值金额、即违法所得为120元。
  西彭镇敬老院在购进上述青椒时,收集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供货商的配送单,但未收集上述青椒的合格证明文件。供货商重庆鸿派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的注册地也在九龙坡区,九龙坡区市场监管局将另案调查处理。
  九龙坡区市场监管局认为,西彭镇敬老院使用农药残留量超标的青椒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另外,敬老院未收集购进食品的合格证明文件,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明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案件调查期间,西彭镇敬老院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涉案货值金额仅120元。而且,市场监管部门未收集到上述食品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的反馈,未接到上述被抽检不合格食品本身的投诉举报,无社会影响。以上情况均符合减轻处罚条件。据此,九龙坡区市场监管局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更多>>    中国消费者报近期报纸查看
 
  本文所在版面
【第 2 版:综合】
  本文所在版面导航
·重庆西彭镇敬老院因采购青椒农残超标被处罚
©版权所有 中国消费者报社
©中国消费者报社 京ICP备091072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