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福州讯(记者张文章)近日,福建省泉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提醒告诫书,提醒广大消费者和企业要自觉远离、坚决抵制网络传销行为,共同营造公平有序、诚信守法的网络市场环境。
近年来,传销开始向互联网蔓延。网络传销活动广泛应用互联网和信息化技术,隐蔽性强、传播范围广、发展速度快、参与主体杂、涉案金额大,运作过程中往往还打着“网络创业、灵活就业、营销创新、慈善互助、政策扶持”等各种旗号,具有很强的诱惑性和欺骗性。
据了解,作为市场监管总局网络传销监测查处试点单位之一,泉州市市场监管局利用数据监测、电子取证的技术优势和经验优势,承担对全国网络传销行为及网络传销舆情态势的监测分析任务。今年以来,该局已编制上报171期网络传销行为和舆情态势监测分析报告,为全国预防和打击网络传销工作提供了技术支持和决策参考。
泉州市市场监管局指出,网络传销跟传统传销行为在违法本质上并没有区别,网络只是传销组织者牟取非法利益的工具和手段。不管网络传销形式如何变化,都可以结合三大特征分析判断:一是交纳或变相交纳“入门费”,即直接交纳会员费、购买指定金额的商品或者上缴一定数额“投资款”,才可加入组织,获得计提报酬和发展下线的资格;二是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即拉人加入,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三是采取复式计酬方式,上线从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中计提报酬,或以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有些网络传销还与金融诈骗、非法集资等涉众型违法犯罪活动相互交织,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和国家经济安全,给广大消费者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甚至危害其生命安全。
泉州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和企业,要认识到从事网络传销行为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根据《禁止传销条例》规定,组织策划传销,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行为,都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实施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