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孙燕明)为规范家庭托育点发展,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和消防救援局联合发布《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家庭托育点的服务内容、人员资质、安全健康、监督管理等内容提出要求。
《办法》规定,家庭托育点是指利用住宅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场所,收托婴幼儿数不得超过5人。住宅包括使用自有住宅或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他人住宅。
《办法》要求,举办者举办营利性家庭托育点,应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申请注册登记,家庭托育点名称中应当注明“托育”字样,在服务范围及经营范围中明确“家庭托育服务”。家庭托育点完成登记后,举办者应及时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录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在线提交有关材料,填写家庭托育点备案书、备案承诺书,提交住宅所在本栋建筑物内或者同一平房院落内其他业主一致同意的证明材料等。卫生健康部门应主动向社会公开家庭托育点备案情况。
家庭托育点的照护人员应符合四方面条件:一是具有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婴幼儿照护经验或相关专业背景;二是受过婴幼儿保育、心理健康、食品安全、急救和消防等培训;三是身体健康,无精神病史;四是无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家庭托育点举办者同时是照护人员的,应当符合上述条件。每1名照护人员最多看护3名婴幼儿。
《办法》明确,家庭托育点婴幼儿人均建筑面积不得小于9平方米。家庭托育点应当提供适宜婴幼儿成长的环境,通风良好、日照充足、温度适宜、照明舒适,不得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不得设置在“三合一”场所和彩钢板建筑内,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消防救援的铁栅栏、防盗窗等障碍物。
家庭托育点的房屋结构、设施设备、装饰装修材料、家具用具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标准,符合抗震、防火、疏散等要求。使用自建房开展家庭托育服务的,备案时应当向卫生健康部门提供房屋竣工验收合格或房屋安全鉴定合格有关材料。家庭托育点应当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对婴幼儿生活和活动区域进行全覆盖监控,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日。
家庭托育点要认真观察在托婴幼儿的健康状况,发现婴幼儿疑似传染病或者其他疾病的,应及时通知其监护人。家庭托育点不得歧视、侮辱、虐待、体罚、变相体罚婴幼儿,或者实施其他侵害婴幼儿权益的行为。有以上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办法》规定,家庭托育点由卫生健康部门主管,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家庭托育点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街道(乡镇)应当加强对家庭托育点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报卫生健康部门。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家庭托育点的监督,引导家庭托育点尊重相邻业主权利,规范开展托育服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办法》制定实施细则。